村民承包林地被毁 状告林业局十年未结案(组图)

2010/6/23 12:12:28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2006年7月17日,宝丰县法院依据有关法律条文,作出(2005)宝行初节24-1号判决书,判决鲁山县林业局赔偿宋根强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62913.32元。价格鉴定费20000元,宋根强等人负担5000元,鲁山县林业局负担15000元……  对于这个判决,鲁山县林业局还是不服,再次上诉到平顶山市中院。

村民承包林地被毁 状告林业局十年未结案(组图)

河堤被挖、林木被毁所留下的伤痕

村民承包林地被毁 状告林业局十年未结案(组图)

被严重损毁的河堤不知能不能挡住洪水

村民承包林地被毁 状告林业局十年未结案(组图)

大小沙场不断蚕食着农田林地

村民承包林地被毁 状告林业局十年未结案(组图)

剩余的林地边又有人在采沙

  □本报记者 刘新平

  澎河是鲁山县境内的主要河流之一。虽然是38℃左右的高温,在村民宋根强承包的位于该县张良镇营西村西边澎河湾上的林地里,也有几分凉爽。

  但出了树林,来到澎河边,眼前的情景却让记者感到吃惊:夏季的澎河水,在满是采沙后留下的石堆的河道中蜿蜒流淌,大小不等的沙坑,使澎河变得纵横交错。原本可以行驶机动车的河堤,也坍塌下陷,留下一个个沙坑。营西村村民宋根强指着澎河说,这条河原本并不宽,是这些年不断挖沙,一个劲儿地蚕食河岸,河道才被挖宽了不少。而他自己,也是因为维护自己承包的林地,和县林业局打了10年的官司,到今天还没有一个结果……

  一张“采伐证”引发的漫长诉讼

  宋根强对记者说,早在1985年3月2日,他和马永福等6人就与营西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荒滩造林”的合同书,合同期限暂定30年,在国家政策不变情况下可延续至50年,有继承权。现有林木只准管理修剪,到成林后,经村两委同意处理现有林木,并按比例分成。

  1998年底,经过宋根强等人的努力,终于使昔日的河岸荒地变成了绿树成荫的防洪固沙绿化带,形成500亩林区堤岸。宋根强和他的合伙人马永福等人从心眼里感到高兴。但好景不长,从1999年4月开始,宋根强等人陷入了一系列纠纷当中。先是当年宋根强与合伙人马永福的承包权权属纠纷案,这个官司赢了,还没有等喘口气,宋根强等人又因为鲁山县林业局颁发的一张《集体(个人)林木采伐许可证》而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1999年6月13日,鲁山县防汛指挥部为确保澎河水库下游当年汛期安全,作出鲁防〔1999〕07号文件,确定了当年第一期清障范围。其中之一为张良镇营西村杂木林。这片林木的清障任务由张良镇政府组织实施。2000年7月,张良镇营西村(当时为西营村)村委会向鲁山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面积为300亩。当年7月25日,张良镇政府给鲁山县林业局开出便函一份:“根据县防汛指挥部的工作安排,澎河、贺塘、营西河段急需清障,希望林业局协助尽快办理有关手续。”7月31日,鲁山县林业局为营西村村委会办理了(2000)鲁林采字第236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8月6日,营西村村委会组织人员实施采伐。因为事先没有通知宋根强等人,纠纷由此而来。

  2000年10月24日,鲁山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采伐情况进行现场勘验,砍伐面积共300亩两***,南片属鲁防汛指有关文件规定第(3)项范围,面积12亩,毁林采沙112平方米,超范围采伐4500平方米,合6.7亩;北片属鲁防汛指有关文件规定的第(4)项范围,采伐面积180亩,超范围采伐1200平方米,合1.8亩,根据划定洪线,应清障而未清障的范围约50亩。因林木被毁,宋根强等人开始上访,后提出诉讼。

  经平顶山市中院批准,此案异地审理,由宝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宝丰县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上诉事实,确认鲁山县2000年7月31日给营西村村委会所颁发的(2000)鲁林采字第236号林木采伐许可证违法。对此判决,鲁山县林业局不服,上诉到平顶山市中院,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熬下去,直到有个结果

  官司打赢了,宋根强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鲁山县林业局赔偿由于他们违法向营西村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带来的损失。

  根据平顶山市中院的指定,此案仍由宝丰县法院审理。2005年9月19日,宝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宋根强等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宋根强等人不服,提请上诉,经平顶山市中院审理后,发回重审。

  在审理期间,宋根强等人向法院提交了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和河南金诺会计师事务所价格评估鉴定报告书,其中,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毁林木347亩,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576436.41元;金诺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恢复地貌的价值是16559338.7元。

  经过审理,宝丰县法院认为,鲁山县林业局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已经被宝丰县法院和平顶山市中院判决确认违法,由于鲁山县林业局的违法行为导致宋根强等人承包的300亩林地被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鲁山县林业局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

  2006年7月17日,宝丰县法院依据有关法律条文,作出(2005)宝行初节24-1号判决书,判决鲁山县林业局赔偿宋根强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62913.32元。

  对于这个判决,鲁山县林业局不服,上诉到平顶山市中院,平顶山市中院又发回重审,2009年3月24日,宝丰县法院经过重审,作出(2005)宝行初节24-2号判决书,判决鲁山县林业局赔偿宋根强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4039.32元;价格鉴定费20000元,宋根强等人负担5000元,鲁山县林业局负担15000元……

  对于这个判决,鲁山县林业局还是不服,再次上诉到平顶山市中院。

  于是,这个毁林索赔案,一直到今天,也没有结果。宋根强等人于今年4月向平顶山市中院提出申请,要求异地跨市审理,并同时向省高院申请跨市审理。

  宋根强告诉记者,案子已经审理了10年了,还没有一个结果,他才40多岁,此生剩余的年头,还可以继续熬下去,直到有个结果。

  6月22日,记者打电话给鲁山县林业局办公室,请他们提供局领导的电话,该局办公室的同志说,他们局领导用的都是“小号”,外线电话打不进去,“长号”不知道。当得知记者是要了解宋根强与他们之间的赔偿案时,办公室的同志说,这件事县森林公安分局了解。于是,记者和鲁山县森林公安分局电话联系,森林公安分局的同志让记者和他们的律师联系。当记者要他们律师的电话时,森林公安分局的同志又让记者和宋根强联系,说宋根强经常和律师联系,宋根强应该知道。但当记者询问宋根强时,宋根强说他和林业局的律师虽然有联系,也只是在开庭前,平时并没有联系,他也没有该局律师的电话。

  纠纷背后的利益之争

  指着剩余的林地,宋根强显得忧心忡忡。他说,这里最近又要修路,而他的林子地下沙子资源又比较丰富。

  宋根强说,在采沙卖钱和保护林地上,矛盾很突出,希望有关部门能拿出一个合理的方案,不要再因为采沙,将林子都毁了。

  随后,宋根强领着记者,到采沙情况比较突出的马楼乡郝楼村的沙河两岸去看。在这里,记者又采访了几个当地村民,村民们说,原来这里河水清澈见底、鱼虾成群,两岸树木郁郁葱葱,他们为拥有这样一条河而感到骄傲和自豪。现如今,站在岸边看过去,河道里堆满了乱石,到处是采沙船和采沙机械的轰鸣声,岸边大小不等的沙场随处可见,为更大限度地采沙,有人不惜毁坏河堤,村民们担心,这样下去,一旦发生大的洪水,被挖得坑坑洼洼的河堤,能不能挡住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