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撞人致颅脑损伤赔偿113万

2010/7/5 12:02:26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眉山市政府的公务车和一辆摩托车相撞发生车祸,导致摩托车上两人受伤。昨日记者获悉,日前眉山市政府和伤者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伤者113万余元的费用,并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小轿车的驾驶员邹某是眉山市政府的专职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当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

  眉山市政府的公务车和一辆摩托车相撞发生车祸,导致摩托车上两人受伤。其中一名伤者的植物状态为一级伤残,其监护人提起诉讼,提出了238余万元的索赔要求。昨日记者获悉,日前眉山市政府和伤者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伤者113万余元的费用,并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39岁的殷某是都江堰某单位职工。2008年11月19日下午4时许,殷某在眉山市搭乘王某的两轮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殷某和王某均受伤。去年3月,***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认定,认为王某和轿车司机负有同等责任,殷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事发后,殷某一直昏迷不醒。去年7月9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殷某颅脑损伤后植物状态属一级伤残。”

  小轿车的驾驶员邹某是眉山市政府的专职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当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2008年12月,王某在另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不具有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殷某的代理律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称,本案属于邹某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与王某二人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对殷某的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侵权人应当对殷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随后,殷某的监护人将邹某和眉山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包括65万余元医疗费在内的共计238万余元。日前,此案经调解,眉山市政府同意一次性赔偿给殷某113万余元,并承担后续治疗费用。本报记者 蔡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