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小区晨练时遭邻居小狗惊吓死亡

2010/7/8 11:53:48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八旬老人在小区晨练时,遭遇邻居小狗,受到惊吓的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协商未果,李老太太的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将狗主人段某、崔某,以及小区居委会共同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8.3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韩景玮 实习生段昊书)八旬老人在小区晨练时,遭遇邻居小狗,受到惊吓的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小狗“吓”死老人引发的民事索赔官司,昨日在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受害人家属分别将狗主人和小区楼院院长、居委会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8.3万余元。

  老太小区晨练,被狗吓死

  李老太太家住郑州市管城区紫苑小区。2009年7月5日早晨6时,79岁的李老太太和小保姆,像往常一样早起在小区内散步。谁知刚出门,就突然冲出一条哈士奇狗。据小保姆透露:段某养的哈士奇狗从侧前方突然冲出,先扑向保姆,用舌头舔她的脚,引起小保姆惊呼。随后又扑向拄着拐杖的李老太太。李老太太当即脸色苍白,并呵斥狗主人,为什么不给狗拴链子。狗主人段某随后将狗赶开。

  李老太太随后让保姆搀扶着去找小区居民自发选举出的楼院院长崔某讨说法。崔某对李老太太说:“你家也养了狗,怎么会怕狗呢?你家的狗昨天还吓住别人家孩子呢。”李老太太认为崔某偏袒狗主人,情绪更为激动。

  感觉不适的李老太太很快被保姆和赶来的儿女送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7月8日,李老太太因抢救无效死亡。

  状告狗主人,索赔8万余元

  李老太太的子女认为,李老太太发病身亡的主要原因在于被狗惊吓。随后,李老太太在向楼院院长崔某讨说法时,和崔某发生口角,这两个原因共同导致了李老太太突发脑出血。因协商未果,李老太太的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将狗主人段某、崔某,以及小区居委会共同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8.3万余元。

  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段某系狗的主人,老太太被狗惊吓,主要原因是段某没给狗拴狗链,任由其乱跑对他人造成伤害,对此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崔某与李老太太发生争执,也是李老太太发病的原因之一;居委会在小区管理上存在重大疏忽,同样应该承担责任。原告方还出示了由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开具的诊断结果和病历单,医院认为李老太太确系因惊吓过度引发大脑出血。

  肇事狗是“黑户”

  面对原告的说法,三方被告均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段某陈述道,当时狗是从李老太太的背后方向跑出,并不是原告所说的“从侧前方冲出”,李老太太最初没看见狗,是李老太太的小保姆看到后大声惊呼,从而吓到了李老太太。

  第二被告崔某则说,当时自己在小区门口值班,距事发地点有50米远。从始至终都是李老太太的小保姆跑过来向她报信,她并未和李老太太见面,自然没有发生任何言语上的冲突。

  作为第三被告的小区居委会则认为,第一,崔某是居民自行选出的院长,和居委会没有任何雇佣关系,崔某的一切行为与居委会无关;第二,居委会在小区内曾多次做过安全养犬的宣传活动,管理上不存在疏忽。

  记者从庭上了解到,段某所养的哈士奇事发时属于无证犬,哈士奇本身虽然不属于郑州市公布禁养的烈性犬品种,但成年哈士奇属于大型犬,超过一定长度和高度也是不允许在郑州市区内豢养的。对于事发时段某所养的狗体长有多少,原被告双方以及各自证人说法不一。

  法官提醒饲养有宠物的市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或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违规养犬,无证养犬本身就触犯了相关法规。目前,此案仍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