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记者 杜疆鸣 通讯员 王伟鹏)因喜欢打篮球,在自家门前空地上用简易木头做了个篮球架。却不想篮球架将邻居砸伤,被告上法庭。
7月23日,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判决,朱明因未尽到管理义务,赔偿邻居一万元。
35岁的朱明(化名),家住农七师某团。因喜欢打篮球,2009年5月,他在自家门前空地上,用木头做了一个简易的篮球架,篮球架底座用几块废弃的水泥板拦着。
9月的一天,邻居刘滨(化名)约了几个好友,在该篮球场上打球,扣篮时,因双手扒着篮筐,篮球架突然顺势倾倒,将其砸伤。朋友将他送到医院,医院诊断为左手臂骨折。出院后,刘滨要求朱明赔偿被拒绝,将朱明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朱明辩称,刘滨擅自到他的篮球场打篮球,并没有征得他的同意,他不应担责。
经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明未限制他人在球场运动,而且砸伤刘滨的篮球架底座仅用几块水泥板压着,导致刘滨在打球时被未固定的篮球架砸伤,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滨在运动场时未正常使用运动器械,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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