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是黑龙江省最大的钢铁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苗青远是黑龙江省人大代表。这个有着上万人的老国企在2005年由黑龙江省政府主导完成改制,并成为当年黑龙江省改制的样板企业。
今年2月22日,《西钢改制谜团:改制样板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的文章一经发表,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舆论一片哗然。此前,针对西钢的另一篇报道———《“黑矿山”四天内涉嫌隐瞒两起矿难》,也是同一作者撰写。巨大的舆论声浪立即把西钢这个有着中国钢铁工业北极村、“龙江钢铁脊梁”之称的北国钢企推上了风口浪尖。
西钢和苗青远选择了用法律手段洗清名誉。2009年5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两篇报道基本事实失实,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删除网络报道,恢复名誉。
7月20日,经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钢诉报社及作者赵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西钢终审胜诉。沸沸扬扬的西钢改制国有资产流失风波尘埃落定。
都是矿山惹的祸
作为黑龙江省最大的钢铁企业,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曾经连年亏损,濒临破产边缘。改制后,西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9年,西钢集团工业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均突破100亿元大关,上缴税金6.3亿元。
然而,自2003年开始,翠宏山铁多金属矿股权纠纷始终影响着企业的发展。
翠宏山铁多金属矿位于小兴安岭北麓。1973年,原冶金工业部《关于西林钢铁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明确指出,翠宏山铁多金属矿是西钢的接续资源。但该矿由于采选难度大等原因,一直未开采。2000年,西钢开始与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省冶金设计院共同研究开发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工作。
2003年,建龙钢铁集团进入黑龙江发展钢铁业,看好了翠宏山铁多金属矿。为了招商引资,原黑龙江省经委受省政府委托多次协调并于2004年2月4日召开了专题会议。该次会议纪要确定:西钢集团和建龙公司以6:4的投资比例协商成立新的股份公司,合作开发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省第六地质勘察院以探矿权价款、伊春林管局以森林资源补偿费入股,所占比例待评估矿权价款、测算林业用地资源补偿费后从西钢集团和建龙公司所占股份中相应折扣。
由于该矿属西钢接续矿山符合国土资发〔2003〕197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文件第十条第二款,即“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接续矿区,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规定。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属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权转让没有走“招、拍、挂”形式。
建龙在出资问题上与西钢一直存在争议。建龙出资4000万元,不久,又将股权转让给哈尔滨盛龙公司。盛龙公司又引入股东山西中汇大地公司,埋下了翠宏山矿权之争的隐患。
2009年1月,盛龙公司将西钢列为被告,将省地勘六院、伊春林管局、建龙、翠宏山公司列为第三人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场旷日持久的股权争端拉开了序幕。
经过近一年的审理,2009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盛龙要求享有40%股权的要求,只确认了其股东资格。
在这起股权案开始,媒体的报道就如影随形。西钢就此陷入舆论风波中。
2009年5月,正在进行补勘井巷施工的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建设队伍连续发生两起安全事故,导致3人死亡。2009年5月20日,《“黑矿山”四天内涉嫌隐瞒两起矿难》文章发表。
事实上,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责成黑河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检察院和逊克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于5月21日至6月2日对两起事故进行了彻查,并形成了调查报告,明确指出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在乙方,即中煤集团第一建设公司31处翠宏山项目部和温州建设集团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工程项目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一审开庭时,原被告都提交了这个事故报告。
对此,两审法院都认为,原告与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表明,确认是施工单位瞒报事故,不是矿方瞒报事故,矿难报道与事实不符。
“人大代表开黑矿”明显存在恶意
在矿难报道发表后,让西钢始料不及的是,作者个人将文章题目改为《黑龙江:人大代表涉嫌开黑矿四天隐瞒两起矿难》在博客中发表,许多网站予以转载。文章直指西钢法定代表人苗青远涉嫌开黑矿,并链接了苗青远的个人资料。
为此,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苗青远虽然是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法定代表人,但企业是集团的,并不是苗青远个人所开,作者明知矿山是股份公司的情况下,仍在文章标题中说人大代表开黑矿,并在个人博客中公开发表的行为,其主观不是善意的,导致文章报道严重失实。
关于“黑矿山”,西钢提供的证据表明:首先,翠宏山矿业是具有营业执照的合法企业。2004年,黑龙江省经委以纪要形式同意设立翠宏山矿业公司,省国土资源厅为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划定了矿区范围。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1998年104号文件《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立矿山企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不以采矿许可证为设立登记要件。申请人持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即可。翠宏山矿业不存在非法注册问题。
省国资委万言书否定国资流失
2010年2月22日,一篇题为《西钢改制谜团》的文章再次发表。文中表述,西钢改制时不仅涉嫌数额巨大的国有矿产资源流失,且管理层还涉嫌侵吞国有资产,总计4.62亿元的净资产竟然作价3.7亿元转让,职工安置还得由政府来承担;储量丰富、前景看好的翠宏山铁矿在西钢集团改制时居然没有资产评估,而仅仅是以实际投入作价。
对于这篇报道所涉及的问题,黑龙江省国资委在《关于西钢集团整体改制有关问题的函》中用了近万字逐一进行了说明。
关于西钢国有股权转让价格问题,黑龙江省国资委出具的材料中显示,截至2004年11月30日,西钢净资产:账面价值26052万元,评估价值46211万元,评估增值率为77.4%。在上述净资产中,包含企业商誉13590万元,待处理财产损失9001万元,非经营性资产(剥离)5300万元。谈判中,受让方对上述资产提出异议。经商务谈判,剔除非经营性资产,企业商誉、待处理损失折价进入净资产,再加上省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增加的净资产,西钢集团改制交易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32412万元。因西钢集团改制成本为3.7亿元,经省政府国企改制推进组的反复谈判,入主商同意按3.7亿元受让西钢集团股权。
关于西钢改制成本问题,西钢改制成本完全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进行测算,相关手续完备。改制成本3.7亿元从省政府出售西钢净资产价款中支付,不存在省政府在3.7亿元以外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安置费用的问题。
关于改制时翠宏山铁多金属矿没有纳入评估问题,翠宏山铁多金属矿采矿证办理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西钢2005年改制时,翠宏山铁多金属矿探矿权还没有办理到翠宏山矿业名下,而按相关法规规定,矿山资源的所属是以采矿权为标准的。因此,西钢改制净资产评估时矿山无法纳入评估,评估中介机构只能按相关规定计算西钢投入矿山的实际资金,所以不存在隐藏矿山资产的问题……
而发表文章的报社认为,他们刊发的两篇稿件是调查性报道,文章基本事实真实。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判决,黑龙江省国资委在《关于西钢集团整体改制有关问题的函》中作出了明确说明,结论是:不存在涉嫌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流失和管理层侵吞国有资产问题。为此,法院判决被告报社立即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刊登侵权文章的原版面原位置登载道歉声明,为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删除所有网络转载文章;二是被告作者赵某立即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刊登侵权文章博客原版面原位置登载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删除所有网络转载的文章。
二审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黑龙江国资委是黑龙江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对于西钢集团改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具有职权性和权威性,法院应予采信。被告单位和个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上报道的基本事实真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必要的核查义务,故维持一审判决。
陈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