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子流产致终身不孕后向男方索赔3.5万元

2010/8/1 15:56:41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一对恋人欲“奉子成婚”,可事到临头男方却反悔了。7月28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最终判定男女双方对流产损害后果各承担一半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丽和小生对流产损害后果各承担一半责任。

  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农慧兰 欧云略

  一对恋人欲“奉子成婚”,可事到临头男方却反悔了。女方先是“胎停育”,继而流产,并导致终身不孕。女方认为因为男方对她精神折磨才导致流产,为索赔偿,昔日恋人闹上法庭。7月28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最终判定男女双方对流产损害后果各承担一半责任。

  起因

  本欲“奉子成婚”男方悔婚

  已经到了适婚年龄的小丽(化名)与小生(化名)经人介绍,一眼就相中了对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双方父母都催促两人赶紧结婚。和一些年轻人一样,小丽和小生开始同居。

  数月后,小丽发现自己怀孕了。双方的父母也知道了这件喜事,于是张罗着开始筹备结婚事宜,准备让他们成婚。

  但这时,小生却突然变卦了。小生感觉自己还承担不了家庭的重担,对和小丽结婚,他心里还拿不定主意。小生要求小丽干脆把孩子打掉,可小丽却不干——本来自己身体就不是很好,她害怕流产给她的身体造成伤害。为这事两人闹得很不愉快,互相埋怨。小丽经常以泪洗面,而小生干脆不理睬小丽。

  进展

  流产致不孕 两人闹上法庭

  孤独的小丽想着腹中的孩子,心里多少有点安慰。可她到医院检查时,却被诊断出胚胎停育。这个结果让小丽一时无法接受,小丽只好住院治疗,希望能保住胎儿。经过治疗,小丽还是没能保住孩子,最终流产。由于小丽此前曾做过右侧输卵管摘除手术,这次流产导致她终身不孕。

  伤心的小丽认为,都是因为小生临时悔婚,并通过辱骂、恐吓、不给她休息等恶劣手段,精神上折磨她,才造成了“胎停育”。而由于“胎停育”流产,导致她永远失去了做母亲的机会。而小生则认为,他根本没对小丽进行精神折磨。他认为,造成“胎停育”流产的主要原因,应该是胚胎自身质量不太好,还有小丽内分泌失调或子宫异常等因素。

  对损害赔偿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丽想到了“娘家人”——南宁市妇联,可是经调解,双方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小丽将小生告上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小丽要求小生赔偿她包括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在内共35000元。

  判决

  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责任均担

  在庭审中,小丽坚持认为是小生精神折磨她造成流产后果的。而小生认为小丽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小丽主张小生对她进行辱骂、恐吓、不给休息等手段折磨造成她流产,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小丽必须就小生实施了上述行为、行为与流产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小丽却拿不出确实的证据来证实她的主张。

  因为小丽与小生并未登记结婚,不存在以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基础的夫妻关系和夫妻间的扶养扶助等权利义务,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小丽无证据证实她流产是小生精神折磨所致,但小丽怀孕,是双方在恋爱同居过程中自愿的两性行为所致,小丽流产的后果也须以此为基础,故对该结果的发生双方均有责任,因此双方对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均有义务负担。但小丽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须以侵权成立为基础,而小丽未能提供证据,故对小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小丽和小生对流产损害后果各承担一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