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佩卿 本版图片 本报记者 金林 摄
朱建伟律师
女主编之死
一起律师口中的“冤案”,罪犯在还有3个月就要刑满之际,死在狱中。
《中国-东盟》周刊主编李佩卿死了,死在河北的一所监狱。此时,距她刑满出狱还有三个多月。五年前,她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河北邢台警方从昆明的家中抓走,随后被判5年有期徒刑。监狱方面的解释是“心源性猝死”。家属难以接受:“她没有心脏病!绝对是非正常死亡。当初,她就是含冤入狱的……”目前,李佩卿的遗体仍存放在殡仪馆。
近日,本报深入调查李佩卿案,走访了诸多当年为其辩护的律师和与此案相关的亲历者。这个辩护律师口中的“冤案”,真的冤吗?
2010年获释前的突然死亡
河北省女子监狱狱政科发给李佩卿家属的《服刑人员李佩卿因病正常死亡告知书》中,这样写道:2010年7月29日6时,监狱的起床号响过后,同监舍人员叫李佩卿起床,但其没有响应,值班干警发现李佩卿没了脉搏,组织人员将其送到了抢救室。李佩卿抢救无效于6时25分死亡,考虑为心源性猝死。
监狱在当日7时通知了石家庄检察院驻狱检察室,7时30分将李佩卿“因病正常死亡”的情况电话汇报给了河北省监狱管理局。10时,鹿泉市检察院监所干警和检察院法医对尸体进行详细检查。检查结果为:罪犯李佩卿尸体无外伤,考虑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暂不需做尸体解剖。11时30分,李佩卿的遗体被运至殡仪馆保存。
“她的双手腕有两块瘀青,脖子也是青的,明显有掐痕,脸部呈酱色,根本不是正常死亡。她也从来没有心脏病。”死者的前夫黄明说,8月3日上午,他赶到河北省鹿泉市殡仪馆,看到了妻子的遗体,妻子的脖子、脸部、双手腕均有明显伤痕,脚踝折弯,“我怀疑是有人按住她的手脚掐住脖子,才导致她窒息死亡的。”黄明说。
黄明说,事后,他与朋友在河北省女子监狱办公室,询问了鹿泉市检察院的领导及干警,“该检察院领导和干警否认了对李佩卿尸体进行检查一事,同时否认了该监狱所说的‘经鹿泉市检察院法医检查后认定尸体无外伤’的说法,并承认尸体有外伤。”黄明说。
“我们要求对遗体进行拍照,但监狱和检察院不同意,我们要求自己请司法机构进行尸检他们也不同意。”黄明说,距事发已近一个月,因为还在与当地警方进行交涉,李佩卿的遗体目前仍在殡仪馆保存。
1994年一笔98万元的公款
在这起挪用公款案中,黄明也被牵扯进来。随后,黄明终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因为在狱中表现良好,提前八个月获释,“我一直在监狱里写申诉书,但直到我出来了,也没有得到答案。这本来就是彻头彻尾的冤案。”
事情得从1994年说起。李佩卿早年从广东来到昆明发展,住在威远街。1994年6月的一天,她接到从四川什邡某看守所打来的一个电话。打电话的人叫姚浩潭,是李佩卿的广东老乡。1994年年初,姚浩潭曾向李佩卿借了500万元,后因一起诈骗案被什邡警方抓获。姚的意思是要李拿100万元去赎他,承诺出来后归还,同时偿还所欠的500万元。
为能拿回自己的巨款,李佩卿答应了。据李佩卿后来的供述,她当时找到了在昆明倒卖烟草的王新国借钱。王新国当时称自己只有98万元可借,李佩卿连同自己的2万元,凑够了100万,与丈夫黄明乘飞机到四川,交给了什邡警方,赎出了姚浩潭。
据悉,王新国当时是河北省宁晋县烟草公司第四批发部主任,1996年兼任宁晋县卷烟销售公司经理。而正是王新国当初“借”出的这98万元,给李佩卿带来了“灭顶之灾”。
2003年,受泰国中华总商会的委托,李佩卿在昆明创办了《中国-东盟》周刊,通过国内多条航线发行至东南亚,主旨是向东盟各国介绍中国。那年,当上主编的李佩卿44岁,踌躇满志。但从45岁开始,她就在河北省的看守所和监狱中度过了自己人生的最后岁月。
2004年年初,河北省宁晋检察院在侦破宁晋县烟草公司职工王新国的贪污案中,认为其借给李佩卿的98万元是宁晋县烟草公司的公款,当初李佩卿和黄明让王新国以预购烟款差价的名义骗支了宁晋县烟草公司的公款,用来赎出姚浩潭,李佩卿、黄明与王新国共谋,取得了这笔公款,因此决定对李黄二人进行侦查。
2004年深夜被从昆明带走
至今,李佩卿的一审、重审、终审辩护人,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的朱建伟律师仍清晰地记得该案的种种细节。
当时李佩卿和黄明告诉他:2004年的一天深夜,两人的车停在《中国-东盟》周刊社下面的停车场,刚欲上车,突然冲出四五名男子,将他们戴上黑色头套,塞进一辆车中扬长而去。过了整整一天一夜,他们发现,自己来到了河北省宁晋县检察院的审讯室内。“如果是这样,他们违反了关于异地拘留、逮捕的规定,不通过当地公安、检察机关,擅自到昆明抓捕。”之后,朱建伟和同所律师李庭鹏一起作为辩护律师,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
李庭鹏说,在(2006)宁刑字重初第3号刑事审判一案案卷中,有两份材料:一份是昆明市五华公安分局小南门派出所的接警登记表,另一份是出租车司机高某的证言。李佩卿在被抓捕的过程中,有群众向小南门派出所报警。
高某的证言显示:2004年8月16日,有3个人在昆明市安康路拦下了他的出租车,让开到东盟报社的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当另一辆车到达入口处时,他们冲上去,拦下车,打开车门,把一男一女揪下车,按倒在地,并用枪指着说“不许动”,随后,他们把这一男一女塞进一辆本田车中,扬长而去。
在李佩卿一案的卷宗中,共有四份材料:第一份是2004年8月18日当地检察院开出的对李佩卿的拘传证,拘传证左下角注明“李佩卿拒绝签字”;第二份是宁晋县检察院出具的监视居住决定书,时间为2004年8月18日;第三份是2004年8月25日宁晋县公安局出具的对李佩卿的拘留证;另外,还有同一时间宁晋县检察院出具的一份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朱律师说,他从这四份材料中,发现当地检察院“伪造证据”。
是否遭到刑讯逼供
朱律师说,李佩卿被抓后,2005年6月,为能离开看守所,她交了50万元“罚款”,被准予取保候审。在当年的卷宗中,记者也看到2005年6月9日李佩卿所写的一份证明:“我个人的广州本田轿车一部、照相机两部,自愿让宁晋县检察院评估作价,顶所挪用的公款。”
朱律师说,李佩卿曾告诉他,她被抓到河北宁晋县检察院,被非法拘禁了七天七夜,对方还刑讯逼供。她还写下控告信向有关部门反映。云南省检察院的反贪检察官刘阳(化名)也证实,当年,他个人曾接到过上级部门转下来的李佩卿反映的她和姚浩潭之间的债务情况。李佩卿还写下一份证词,并进行了公证,“她就是为了向法律讨个说法。”
记者在一份由昆明市盘龙区公证处2005年12月6日公证的一份公证书中看到,李佩卿就“河北省宁晋县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对其非法绑架,采用诱供、刑讯逼供取得所谓证据事实”进行了陈述。李佩卿在公证书中写道,在河北宁晋县检察院,她和黄明被关押了七天七夜,***承认参与挪用98万元公款的事情。而她并不知道王新国借给自己的钱是公款,何况,这笔钱她早就已经归还了。据李佩卿描述,在宁晋县检察院反贪局,“他们有的用脚踢我,有的揪我的头发,有的戳我的头。我和黄明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被迫按他们的说法招供签字。”
李佩卿还说,检察院叫其拿出50万方能取保候审,出来前,在一份笔录中,办案人员还加上了一句“我知道是公款”,她拒绝签字,“但两名办案人员说,如果不签就不放你出去。在那种情况下,我明知不是事实,也只能签字。”李佩卿在公证书中称。
监视居住地点有疑
就在李佩卿获准取保候审后,她却被宁晋县检察院作为网上逃犯进行追逃。2006年8月30日,她被昆明市小南门派出所在家中抓获,之后被移交到河北宁晋县公安局。2006年9月,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李佩卿提起公诉。法庭上,许多证词和证据的出现,使该案历经四审,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
一审中,李佩卿当庭翻供,称自己向王新国借98万元,并不知道这是公款,她并不清楚钱的来源。她在一审前的书面口供中,也称遭到检方的诱供和刑讯逼供。
一审中,李佩卿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似乎并不是审判的关键,一份宁晋县检察院所出具的监视居住材料成了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这份监视居住材料显示,办案人员2004年8月16日将李黄二人从昆明抓到宁晋后,一直监视居住在宁晋县的西环旅馆。辩护人朱建伟当庭指出:宁晋检察院为掩盖自己的违法办案行为,事后编造了对李、黄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通知书等,并让宁晋县公安局凤凰派出所出具了宁晋检察院委托其在该县西环旅馆监视居住的假证明。
“我当庭出示了取证的录音。”朱建伟说,一审开庭前一天,他找到了离检察院几十米之遥的西环旅馆,向业主李爱菊进行了调查。李爱菊说,旅馆早就停业了。她证实,从来没有任何人在其旅馆搞过监视居住。
庭上,朱建伟和李庭鹏申请法庭在辩护人及公诉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李爱菊进行调查,核实监视居住。并向法庭阐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定,李、黄二被告在被关押期间,检察机关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有罪证据认定。但是,合议庭拒绝采纳让李爱菊出庭的申请。
发回重审证据突变
“因为是事后伪造的,所以漏洞百出。到案时间和监视居住在同一时间上重合,拘传证上的到案时间是2004年8月18日18时,结束时间是8月19日2时30分,而监视居住证上的时间,居然也是2004年8月18日起算。监视居住决定书及通知书是一人一次填写的,不同姓名、不同人的签字都是一个笔迹;凤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中说,监视居住的地点是宁晋县西环旅馆,而律师调查时,宁晋县工商局出具证明,该旅馆早已停业。”辩护人朱建伟说,“这明摆着是宁晋县检察院伪造法律文书。”2006年11月15日,宁晋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佩卿有期徒刑5年。李佩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中旬,邢台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前,朱律师再次向宁晋县法院提出通知李爱菊出庭作证的申请书。“法院开庭前告知我,检方没有补充任何材料。”朱律师说,但2007年1月8日重审此案时,公诉人却宣读了李爱菊的“询问笔录”。笔录中,李爱菊说“公安机关未在她的旅馆搞过监视居住,检察院的人好像在旅馆办过案。”
奇怪的是,一审时检察院提出的证据为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监视居住,而重审中出示的李爱菊的询问笔录为“检察机关好像在旅馆中办过案。”否认了公安机关搞过监视居住。朱律师当庭提出,检察机关单独取证,有失公正,也未按刑诉法关于公诉案件移送证据材料的规定办案。“如果在西环旅馆搞过监视居住是真的,为什么留下了那么多难以自圆其说的漏洞?”朱律师说。然而法院仍然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李爱菊本人也始终没有在法庭露面。
追回公款变成罚款
朱建伟说,在该案中,宁晋县检察院还开出了一张罚没通知单,对李佩卿罚款50万元,没收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和首饰等,而在一审判决书中,公诉方却称,由于那98万并未归还,案发后,向李佩卿追回现金人民币50万元及轿车等物品。事实上,那50万元是李佩卿为能取保候审交的。李佩卿的兄弟李佩光说,当年就是他去交的50万,“他们就说是罚款。当时还交了1万元的保证金,共51万。”
此外,朱律师说,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李佩卿的羁押期限超期,长达11个月。卷宗中,记者看到检察院向法庭移送的材料里,羁押时间一共延长了三次。第一次从2004年11月3日至12月2日,第二次是从2004年12月3日至2005年12月2日,第三次是从2005年2月3日至4月2日。朱律师说,其中第二次和第三次都违反了疑犯超期羁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而对于网上追逃,公诉方在起诉书中称:“2005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依法对其取保候审,后逃逸,经上网追逃,在其家中抓获。”李佩卿的同事和家人证实,她从未接到过宁晋县检察院的传唤通知,也从未离开过所居住的昆明市。“未接到传唤,怎么就成了逃犯?”朱律师说。
该案发回重审后,宁晋县法院以维持原判结案。李佩卿仍不服,再次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邢台市中院终审宣布维持原判,李佩卿入狱五年。李佩卿的突然“失踪”,致使《中国-东盟》周刊社的工作陷入困境。如今,五年过去了,位于威远街160号的这张报纸早已停刊,昔日的辉煌也只写在了发黄的报纸上。
■回 忆
“她死死抓住铁栏杆 一见我就号啕大哭”
事隔几年,朱建伟仍记得李佩卿被终审宣判时,他在昆明接到宁晋县看守所所长徐所长的那个电话,对方请他无论如何也要到一趟宁晋,劝李佩卿签收判决书。“李佩卿说只要让她接判决,她就会一头撞死,以死向法律讨个公道。”朱律师当天就飞到了宁晋县,“她双手死死地抓着铁栏杆,一见我就号啕大哭,泣不成声近20分钟。”
在担任李佩卿的四审辩护人时,李庭鹏和朱建伟始终认为李佩卿无罪。李庭鹏认为,李佩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宁晋县法院关于李佩卿挪用公款共谋的证据自相矛盾。三名被告的口供在庭上都存在时供时翻:王新国在庭上拒绝开口接受质证和对质,李和黄在庭上均表示检察院因非法取证而否认以前的有罪供述。检察院的证据根本没有形成证据链。“证明共谋的证据根本不足,不能认定李佩卿构成犯罪。”
李律师说,一审开庭时,王新国当庭推翻在检察院所做的共谋的口供,以致检察院不得不撤回起诉。重审时,他在接受各方的质证和对质时,又拒绝回答任何问题。黄明和李佩卿也当庭翻供,之后两人都同时上诉。而对于王新国的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根据证据规则,其口供的证据效力即证明力和可信度应当低于接受质证和对质的证据;从辩方的角度看,有关没有共谋的证据占有优势;从控方的角度看,证明共谋的证据根本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李佩卿有罪。
本案中,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佩卿和黄明的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不成立,应予宣告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李佩卿和黄明以挪用公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六年,王新国则被判九年有期徒刑。
(李佩卿的刑期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8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17日止)
记者 邓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