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兴福和他当时被扣押的面包车
成都一驾驶员因“非法营运”被处罚,因为有异议向双流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今年4月23日,曾兴福被双流县交通局执法大队以“非法营运”的名义罚款5000元。2个月后,他觉得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疑点重重,怀疑自己遭遇“钓鱼执法”。于是向双流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近日,行政复议的听证会即将举行,曾兴福希望能还自己一个***。
事发经过
两美女搭车被认定“非法营运”
曾兴福家住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荆竹坝路155号,平时经营些小生意。
2010年4月23日,星期五。上午七点左右,他驾驶自家的面包车外出,在荆竹小区路口停靠吃早餐时,走来两位女士,一个四十多岁,一个二十多岁,问他愿不愿意送她们到武侯立交外接几位亲戚到欢乐谷游玩,并且愿意付80元作为油资。他想到时间还早,并且顺路,也就答应了。
当车行驶到武侯立交外双流蛟龙港附近时,坐在他旁边的女士说在前面停一下,就在此时,一辆汽车停在面包车旁,车上的人询问一番后,将曾兴福连人带车带回双流县交通执法大队。进行了笔录后,曾兴福被初步认定是非法营运,车辆被暂扣。
由于是周末,执法大队不上班,曾兴福于4月26日周一再次来到执法大队,经过了一系列的手续办理后,他交纳了5000元罚款,然后拿回了自己的面包车。事后,曾兴福在进行多方询问后觉得,双流县交通局在执法过程中有多处不合常理之处,疑似“钓鱼执法”。6月22日,他向双流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昨日,记者就有争议的三点,分别对曾兴福和双流县交通局执法大队队长李明东进行了采访。他们对于争议点,一一进行了陈述。
焦点一
通知书和决定书是否送达
按照程序,曾兴福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应该收到一份《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一份《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曾兴福表示至今未收到通知书和决定书,这也是双方最大的争议点。
在曾兴福事件的卷宗中,记者看到一份《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面明确地写明:4月23日15时40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4月26日上午9时40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在“收件人签名或盖章”一栏中,曾兴福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
曾兴福解释,这些签名都是他于26号下午在执法大队事务办理窗口进行手续办理时一并签的,23日他根本未到过窗口。
记者也采访了回证上所写的送达人中的一人熊静桃,她表示,事件办理的程序是严格执行的,她是按照所写日期进行了《通知书》以及《决定书》的送达。
由于对着事务办理窗口的监控只有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才会开启,所以事实究竟是怎么样,如今无法获知。
焦点二
女乘客笔录信息不全
在询问笔录中,记者看到询问人和最后签名的询问人不同。对此,李明东做了解释:“因为有两个询问室,而且询问队员有两组,他们会轮换,在询问过程中也会去另一个询问室进行情况的交流,所以一开始和最后的询问人不一样很正常。”
而在最关键的对于两名女乘客的询问笔录中,只有一名女乘客的询问笔录,而且关键信息比如姓名、电话和住址都被隐去。“只有一名女乘客的笔录是因为另一位不配合。”李明东做了说明,“在对非法营运的认定过程中最常遇到的就是取证难的问题,乘客常常不配合,而我们又没有权力进行强制的审问。而为了保护证人,所以我们在提交的资料中隐去了乘客的个人信息,但我们的原件中都有,在行政复议的听证过程中如果有需要,我们会出示原件,提供相应信息协助调查。”
焦点三
执法证件是否过期
让曾兴福觉得有问题的还有一点,就是执法人员的执法证都是过期的。
但李明东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成都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双流县交通局执法人员所持执法证件的证明》,说明了执法证过期还在使用的原因。
证明中说道:“因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共同安排,进行全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换证工作,在换证期间(2010年5月前),双流县交通局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执法证件继续有效。”
近日,曾兴福提出的行政复议的听证会将择期举行。到底是正常执法还是钓鱼执法,本报将会持续关注。
见习记者 陆阳阳 记者 程渝 摄影 陈羽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