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光明
因体检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而在教师招聘中被拒,今天上午,大学生小吴(化名)向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安庆市教育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庆市教育局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表示,经审查后将于一周内决定是否立案。据悉,这是我国第一例因感染艾滋病产生就业歧视而被诉诸法律,将可能成为就业促进法实施后我国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诉讼案。
小吴来自一个贫困的农村家庭,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考上了大学,大学毕业后,小吴称,2010年5月,他参加了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笔试与面试都顺利通过,最终入围体检名单。
7月12日,小吴在安庆市教育局的安排下到安庆市市立医院参加了入职体检,根据安庆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发布的《2010年安庆市直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公告》,该体检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体检过后,小吴被教育局告知其体检结果有问题,需要进行“梅毒、丙肝、艾滋病”复检。
小吴称,8月15日,复检之后,安庆市教育局告知他,因其是艾滋病毒感染者,体检不合格,决定不予录用,并出具了加盖“安庆市教育局”公章的《告知书》。
经查阅相关文件,小吴发现,原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艾滋病,不合格”,《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规定:“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然而,小吴也意识到,自己报考的是教师,并非公务员。
被拒录后,苦闷的小吴开始在网上查询相关知识,在上网查询的过程中发现,安庆市教育局的做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就是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歧视。
小吴与教育局进行交涉,并且索要自己的体检单,小吴称,交涉过程很不顺利,教育局工作人员告诉他:“现在不可能把体检单给你,如果你到法院起诉,我们自然会出示体检单”。无奈之下,小吴只有选择向法院起诉,并于今日上午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
小吴的代理律师指出,教师不是公务员,教师招聘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拒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合法。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
曾代理“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及“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反歧视诉讼案的著名公益律师、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认为:就业促进法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自1999年起就从事艾滋病法律工作的资深律师、北京君方律师事务所刘巍女士也认为,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入学等权利专门做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然而,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诸多顾虑,所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就业权利的案例还没有出现过,本案将可能成为就业促进法实施之后我国第一起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这表明,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在增强”,刘巍说。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歧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导致了不公平,而最严重的是,加深了人们艾滋病可怕的印象,不仅不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还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表示,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一些政策仍有待完善,政策漏洞仍有待弥补。
201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了“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这项调查显示,企业的就业歧视占60.70%,政府机关占43.44%,其次是事业单位,占38.61%。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直言,“中国应该尽快设立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除了立法以及司法救助的渠道进行完善后,还应该依靠很多的NGO组织,对于弱势群体进行帮助和支持,只有做到这些,才能让大学生和社会人士的就业不受到歧视伤害。”蔡定剑建议。
本报合肥8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