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36岁女教师与15岁初中生发生关系被判刑

2010/8/31 10:42:57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市36岁未婚刘姓小学女老师爱上15岁初中男学生,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检方起诉卢男,求刑1年半  ★2010/05:台北县某中学29岁已离婚的跆拳女老师,与初三男学生发生性关系,后来她欲分手,男学生向辅导老师诉苦才曝光。

  8月31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市36岁未婚刘姓小学女老师爱上15岁初中男学生,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男生母亲无意间看到热恋短信,得知儿子女友竟是可以当妈的女老师,怒控刘女涉及性侵害。台北地方法院昨依与16岁以下少年***罪判处刘女8个月徒刑。

  据台湾媒体了解,刘女案发时任教台北市某小学,后因学校不再续聘离职。检方开庭时,曾要求两人不要再见面。刘女承认犯行,但不答应分手,她说:“我不愿背叛对他(指男学生)的承诺!”侦办本案的检察官昨表示:“女老师若再继续与男学生交往并发生性行为就违法,检方不会坐视不管,会考虑上诉。”

  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刘女爱打羽毛球,课后常与住学校附近的初中男学生打球、聊天,日久生情擦出爱的火花,互动亲密。报道指出,刘女身材娇小可爱,看不出已36岁;男学生属运动型男,身材高大。

  刘女与男学生应讯时,均称两情相悦,虽了解这是一场不见容于社会的忘年之恋,但都不愿离开对方。男学生母亲不愿意与女老师和解要她坐牢,要给她教训。台北地方法院认定,两人因恋爱而发生性关系,无胁迫对方,昨依与16岁以下少年***罪判处刘女8个月徒刑。

  台湾人本教育基金会执行长冯乔兰表示:“这代表老师心智不够成熟,被恋爱冲昏了头,无法以理智踩煞车。她忘记老师不就是应该保护孩子吗?这是害了孩子,如果是真爱,不能等到他成年吗?”

  律师林家庆指出,女老师所犯的与未成年人***罪,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不得易科罚金,只能易服社会劳动。他认为,判8个月可能因女老师未和男学生家长和解,因此法院无法判女老师缓刑或6个月以下徒刑,让她可以易服社会劳动。( 刘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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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3:桃园县已离婚的46岁陈姓初中女老师,穿性感内衣引诱差她32岁的男学生上床多次。女教师与家长和解,法院判刑3月、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