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刘昕 通讯员 李俊)这几天,在乌市打工的吕奉仁稍感欣慰,去年3月29日,他的妻子因被火车撞伤身亡。今年3月25日,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相应赔偿。据了解,这是新司法解释施行以来,新疆审理的首例“火车撞人不白撞”案。
吕奉仁和妻子力小兰1992年从甘肃老家来到乌市打工,一直租住在银川路八家户附近。2009年3月5日,力小兰去六道湾给10岁的儿子办理减免学费手续,在通过一处无人看守道口时,被列车撞伤。
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相关人员将力小兰送往医院,并支付了抢救治疗费共计8.5万元。但因抢救无效,力小兰于2009年3月29日去世。期间,乌鲁木齐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了《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伤者及监护人负责。吕奉仁也就没有其他的要求。
今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吕奉仁一名懂法律的工友建议他告乌鲁木齐铁路局进行索赔。3月25日,吕奉仁委托代理人向乌铁运输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35万余元的损失。而此时,距离死亡赔偿案一年的诉讼时效还有4天时间。
乌铁运输法院叶法官介绍说,受理了吕奉仁的案件后,8月16日法院进行了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乌鲁木齐铁路局向原告支付8万元的赔偿款,加上之前支付的抢救治疗费8.5万元,赔偿金额共计16.5万元。
“这是自《解释》施行之后,新疆第一例火车撞人赔付案件,在这之后又有几起类似的案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我们正在受理中。”叶法官说。
据了解,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般由铁路法院专属管辖审理。此前,根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如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人们通俗地称之为“火车撞人白撞”。最新《解释》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如果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在20%—8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