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补缴养老保险才发现11年前被单位开除

2010/9/4 16:53:18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8月25日下午,王西苏的手机响起,短信来自山西省新华书店纪检部门的一位负责人,内容是建议王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与潞城市新华书店的劳动合同纠纷。记者了解到,上述材料中所指的“潞城市新华书店1998年11月24日职代会”上,同时被开除的有三人,除王西苏外,还有魏素萍和秦联芳。

  8月25日下午,王西苏的手机响起,短信来自山西省新华书店纪检部门的一位负责人,内容是建议王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与潞城市新华书店的劳动合同纠纷。

  王西苏看了看,开始向记者讲述他与潞城市新华书店的“恩怨”。同车的魏素萍则在一旁不停地补充。

  谁拿了我的档案?

  王、魏二人与潞城市新华书店矛盾的集中爆发,源于去年省里出台的一项政策。

  2009年,山西省有关部门出台政策,要求所有单位在年底前补缴养老保险费,过期将一律停止办理。根据规定,办理补缴时,单位和个人需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听说这一消息后的王西苏开始着了急:自己已经十多年没有上班,自己的养老保险一直未能正常缴纳。于是,他找到了与他情况相似的同事魏素萍,到潞城市社会劳动保障局询问补缴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

  令王西苏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在寻找自己的档案时遇到了困难。王西苏在潞城市新华书店提出查档申请时被告知,潞城市新华书店作为山西省新华书店的县级子公司,员工档案集中存放在省店。但王西苏并没有在省店找到自己的档案。

  有人提醒王西苏,可以试着到长治市新华书店找找。此时的长治市店作为山西省新华书店的市级子公司,与潞城市新华书店本无隶属关系,但在2003年系统改制之前,潞城市新华书店隶属于长治市新华书店。

  在长治市新华书店,王西苏的档案终于有了着落。

  记者在长治市新华书店2010年3月8日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中看到,魏素萍、王西苏、秦联芳三同志在2003年7月前曾经是潞城新华书店在册职工,2003年7月改制后,潞城书店成为省新华书店直接管辖的县级子公司。在2005年7月11日往省新华书店移交潞城新华书店职工档案时,当时省新华书店只接收在岗职工档案,于是将魏素萍、王西苏、秦联芳三同志档案退回长治市店。2009年12月份,王西苏同志来找自己档案,于是潞城市新华书店人事专管员温艳(现任经理)同志于2009年12月31日将魏素萍、王西苏、秦联芳三同志档案取走。

  突然冒出来的“开除决定”

  找到自己的档案后,满心欢喜的王西苏按照相关程序开始办理养老保险的补缴手续。但办理过程中,王西苏意外地发现了自己的档案材料中有一张潞城市新华书店1998年作出的“开除决定”。这就意味着,王早已不是潞城市新华书店员工,也不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的补缴。“我从来不知道单位开除过我。”王西苏告诉记者,自己是在1987年7月从原潞城县酒厂调入潞城新华书店工作的,当时的工作是库管员。“当时的书店管理不严格,不经正常程序直接从书库取书的现象时常发生,导致盘库时库存不符。”根据王回忆,1992年一次盘库时,库存缺口达2万元,时任书店负责人的刘土旺最终决定由担任库管员的王西苏个人负担这一亏空。王为保住职位,借来1.5万元交给了书店,虽经多方协调疏通,王还是被从库管员调到了清洁工岗位。

  这一细节在王西苏意外发现的“开除决定”中得到了印证。这份由潞城市新华书店法定代表人刘土旺1998年11月24日签署的“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中写到:王西苏任保管期间短货款两万余元,后经多次做工作赔货款一万五千元整,余款至今未赔。在这份“开除决定书”中还提到,王1993年春节过后至今(指1998年11月)未上班,从未请假,旷工时间长达5年之久。经职代会研究决定,将王西苏除名。

  王西苏并不认同这一说法,他认为,库存亏空是由于“单位领导私自支取造成的”,不应该由自己来承担,自己是在多次申辩无果后,才不去单位上班,但其间“一直没有放弃向单位讨要说法”。

  王西苏认为是自己“得罪了领导”才被除名的。他觉得除名至少“应该通知本人”,“正是新华书店没有公开的一个开除决定使我丧失了申辩权利,也导致了现在无法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

  在与潞城市新华书店数次沟通后,王西苏开始找到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情况。记者见到王西苏时,王透露,“前不久,书店方面放出话来,只要我写一个书面保证,和潞城市新华书店脱离关系,他们就为我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但王的这一说法,潞城市新华书店有关负责人不置可否。

  待岗期间被“开除”?

  记者了解到,上述材料中所指的“潞城市新华书店1998年11月24日职代会”上,同时被开除的有三人,除王西苏外,还有魏素萍和秦联芳。

  魏素萍和秦联芳都曾是潞城市新华书店的正式员工。秦联芳是1980年10月被原潞城县新华书店录用,后于1986年8月转正定级。魏素萍则是1987年从山西省图书发行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了当时的潞城县新华书店。

  1989年,潞城市书店进行了岗位优化组合,魏素萍被要求待岗。而秦联芳在1988年已因病待岗。随后两人均未再到单位上班。而对于没有上班的原因,两人都表示,“是单位领导说没有岗位,让继续待岗”。

  魏素萍和秦联芳同样是在2009年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时,才知道自己早在11年前就被单位开除了。

  在一份题为《关于魏素萍无故旷工长达十年情况说明》的材料中,潞城市新华书店向当时的上级单位长治市新华书店汇报:“魏素萍1987年毕业分配到店后,1989年5月21日在未向书店领导请假打招呼的情况下,无故不上班长达十年之久”。材料中同时表示,“其间,书店领导从未见本人一面,也从未接到其希望上班的口头或书面申请”。直到魏在1998年11月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上班申请。

  材料落款日期为1998年11月24日。末尾附有9位当时在岗职工的签名表示同意文中所述。但在随后的采访中,参与签名的职工表示,“名是在发奖金时领导要求大家签的,当时并不知道材料的具体内容”。

  魏素萍称,潞城市新华书店所说的自己10年旷工是不符合事实的,“当时单位让待岗,我曾多次向单位提出上班申请,都被以没有岗位为由拒绝,怎么就悄悄把我开除了呢?”和王西苏一样,她认为自己被“悄悄开除”是因为“得罪了当时的领导”。

  对于当时的具体情况,潞城市新华书店的负责人同样拒绝接受采访。

  8月25日,记者在一份由潞城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5日为潞城市社会劳动保障局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中看到了这样的表述:兹证明魏素萍同志于1987年图校毕业分配我店,由于在工作过程中和单位领导有矛盾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现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集体和个人部分都由自己补交)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办理补交养老保险,望贵处见字后办理有关手续。

  坚持不懈讨说法

  和王西苏一样,魏素萍、秦联芳也认为,虽然自己长时间没有上班,但“不上班是因为单位要求待岗”,均不能接受单位这个“偷偷摸摸的除名决定”。

  令人不解的是,潞城市新华书店虽然早在1998年分别作出了对秦联芳、魏素萍、王西苏等三人的“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但在魏素萍2009年12月24日填写的“补交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中“单位意见”一栏加盖的是潞城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印章,在魏素萍的“补交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中“填报单位”一栏也加盖有潞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印章。魏素萍也据此认为,潞城市新华书店至今仍然承认自己是其单位员工。

  2009年12月28日,魏素萍将自己的情况书面反映到山西省新华书店,省店纪检部门一位负责人在魏的反映材料说明上批示:所反映的主要是个人养老保险问题,请集团人力资源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指导潞城市店妥善处理。

  2010年3月3日,魏素萍向潞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潞城市新华书店支付其待岗生活费54600元,安排其工作并为其补缴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但有关仲裁结果至今仍未作出。

  魏素萍在“讨要说法”的同时,和王西苏、秦联芳一起找到了律师,希望通过诉讼解决与潞城市新华书店的争执。“‘开除决定’中所述依据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明确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我们压根儿就不知道自己被单位‘除名’一事,更不要说申辩了。”

  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新华书店负责人向记者表达了他的看法:作为一个垂直管理的县级新华书店,在决定对某一个职工除名时,要允许被除名职工进行申辩,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逐级报送拥有人事权的省级新华书店审查,在得到批准后方可除名。即使仅开除一名职工,也得慎重再慎重,更不要说一次性开除三名职工了。

  8月26日,记者在潞城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见到了经理温艳,温表示,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处理此事。随后,记者来到长治市新华书店,一位姓田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目前长治市新华书店与潞城市新华书店同属省店的子公司,互不隶属,不便发表看法。

  目前,省新华书店纪检部门在了解到情况后,建议王西苏三人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与潞城市新华书店的争议。对于此事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 姜军旗 通讯员原国堂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