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杨克元 陈琼珂) 陈芳在患精神病期间“被离婚”,房产划归丈夫,儿子也随前夫共同生活。去年,陈芳神志清醒后,将前夫沈良和儿子沈佳诉至法院,要求获得房产份额。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沈良给付前妻陈芳房产折价款12万元。
1989年6月15日,陈芳与沈良结婚,生育一子沈佳。2001年12月,一家三口居住的老房子动拆。2002年,陈芳精神病迹象明显。同年7月,沈良带病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沈佳随沈良生活,陈芳自愿放弃房产份额。2005年,沈良将房屋以52万元的价格出售。去年,陈芳久病初愈,神志恢复清醒,才发现自己已经离婚,儿子也离她而去,更为惊诧的是,房屋已被前夫售出。为此,她将前夫和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获得出售房款的1/3及利息。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陈芳患病期间和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陈芳的病史记录,2002年1月5日她因精神异常到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后长期门诊随访,2002年6月至7月又多次门诊。司法鉴定结论为:陈芳患有抑郁症,2002年6月至7月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目前病情缓解,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陈芳诉称,2002年7月4日登记离婚时,自己正在发病期间,无正常的认知判断能力,因此当时才会同意离婚、儿子由沈良抚养,还放弃了安置房屋的产权份额。目前,自己的病情已缓解,神志也十分清醒,故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沈良则对司法鉴定不予认可,称当初的离婚协议应属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材料载明了陈芳当时治疗的相应病史记录,且进行了精神检查,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可信。由于陈芳在2002年6月至7月离婚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该自愿离婚协议书无效。由于陈芳现在认可离婚事实,故法院又对双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此外,系争安置房屋属三人共同所有。考虑到动迁房是沈良婚前一人建造,离婚时沈佳随父亲生活,且沈佳因独生子女的原因在动迁时多计算了面积等因素,故陈芳的可得份额应低于三分之一。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