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解约后私刻公章骗收电费

2010/9/14 10:25:06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将居民区信息亭承包给个人,却不料此人赌博挥霍掉收取的公用事业费遭公司解约。根据生效的浦东法院的刑事判决,可以确定顾颖是在与公司终止承包协议后实施诈骗行为,顾颖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

  □记者 李东华 通讯员 刘慧

  晨报讯 将居民区信息亭承包给个人,却不料此人赌博挥霍掉收取的公用事业费遭公司解约。解约后,此人继续冒用信息亭工作人员身份,在小区内上门收取电费,并加盖私刻的公司图章。后案发被抓。被骗居民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从一中院获悉,法院最终驳回了顾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7年8月起,巾楷公司将设立在居住小区内的信息亭承包给顾颖,由她负责在信息亭收取公用事业费。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的承包期限到2009年12月。顾颖在承包信息亭期间,向公众收取费用,并在缴费回执中加盖现金收讫章。然而从2008年下半年起,公司发现顾颖未按协议规定在收取当日将钱款存入银行,而用于个人赌博等。于是,公司在2009年2月与她终止双方之间的承包协议。

  一个月后,顾颖冒用信息亭工作人员身份,到小区内顾先生家中收取电费,并在回执单上加盖她私刻的公司图章,骗得顾先生缴纳电费现金1万余元,所骗赃款被她用于赌博。案发后,顾颖被刑事拘留,浦东法院以顾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犯罪违法所得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但顾先生仍不满,将巾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他经济损失1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顾先生的诉讼请求。顾先生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称:巾楷公司没有管理好公章,顾颖正是利用公司管理上的漏洞进行诈骗,顾先生作为普通公民无法分辨她的诈骗行为。而巾楷公司则表示,顾颖向顾先生收取电费之前,他们已经解除了合同。顾颖的行为纯属她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一中院认为,顾颖上门收取电费,此举不符合平时缴费习惯的形式。作为缴费人,顾先生完全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核实等途径,识破她的犯罪行为。因此,顾先生存在过失。而且根据生效的浦东法院的刑事判决,可以确定顾颖是在与公司终止承包协议后实施诈骗行为,顾颖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