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空白合同忽悠员工签字,签完字后不久就让员工走人,被员工告上法庭后,其在合同上做手脚的恶劣行径暴露无遗;怀孕女员工遭到单位辞退,理由是怀孕了就不能干活,单位不养闲人,结果,法院又一次支持了劳动者。通过这两起案例,鼓楼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助理李子木,对公司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剖析。
本报从今天起,连续刊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近3年来判决的5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一是曝光一些企业恶待员工的种种表现,二是展示法院的公正判决引导劳动者合法维权。
通讯员 李自庆 缪汤 本报记者 罗双江
案例一:
单位强辞怀孕女工被判赔两万
2007年10月8日,南京女孩张茜被北京某公司的南京分公司聘用,从事销售工作。谈妥相关事宜后,双方先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协议,试用期由2007年10月9日至2008年1月7日,月工资为2000元,工作地点在汉中路。就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的2007年12月25日,公司却突然通知她走人,理由是她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张茜找公司负责人交涉,要他们说明辞退自己的理由,但无人理睬她。随后,张茜又向公司提交了自己已怀孕的检验报告,称作为用人单位解聘怀孕女工不合法,公司竟然说,你怀孕了就更要被辞退,我们公司养不起闲人。张茜只好于2008年1月1日离开公司。
张茜咽不下这口气,便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是:北京某公司南京分公司应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茜怀孕期间的工资,并为其补办社会保险。2008年8月4日,张茜的孩子出生了,但她却高兴不起来,因为直到此时,公司也未履行仲裁决定。而更让张茜生气的是,自己哺乳期还没结束,就收到了法院工作人员送上门的应诉通知,原来老东家不服仲裁结果,反过来把她告上了鼓楼区法院。他们的起诉理由是: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内即使张茜是孕妇,公司仍然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须给予经济补偿。
张茜随后向法院提交了抗辩理由,并主张公司应按照原先每月2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她2008年1月至10月的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女人繁衍后代,天经地义,不仅仅是为了小家,更关系着民族的兴衰。我希望法院能支持我的主张。”在诉状最后,张茜动情地写上了这段话。法庭上,双方展开了唇枪舌剑,鼓楼区法院经过审理和对全案事实的把握,最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张茜的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公司解除与张茜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属无效。而更让张茜没想到的是,她提出每月2000元的工资数额,仅仅是个大胆的意向性诉求,最终却真的获得了法院支持。
一审宣判后,北京某公司南京分公司不服,于案件生效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上诉人主张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二审判决后,北京某公司一直未履行,随后张茜向鼓楼区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被申请执行人的驻地在北京,2009年6月,鼓楼区法院委托北京一家法院执行此案,最终由北京法院在2010年7月为张茜执行到了2万元本金。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在年轻女性怀孕生育上设置障碍,这作为社会过渡时期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应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法院判决某公司按每月2000元的原工资额而不按最低工资标准赔偿,是一个破例之举,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绝非感情用事。张茜工作期间每月固定工资2000元,若无原告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张茜只要正常提供劳动,仍可每月获得固定的劳动报酬。女职工怀孕期间工资收入负有双重功能,不仅为维持女工劳动力再生产,而且也具有抚育子女实现人类自身繁衍的功能,故选择从高标准支持张茜。
鼓楼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助理 李子木
案例二:
让员工签空白合同又随意将人开除
1979年出生的何伟来自我省宿迁农村,2004年6月,他应聘到南京一家铝塑复合管公司江东分公司担任驾驶员工作,同年8月何伟应公司要求,在公司的打印件“员工登记表”上填写了自己的相关信息,但一直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08年1月,公司提出与何伟等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但合同书上除了写明“合同期为2004年10月30日至2008年8月30日止”之外,其余都是空白。公司要求何伟等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即可,不签就走人,何伟只好遵命。签完名之后,公司当即又要何伟签一份代为保管劳动合同委托书,何伟不敢多问同样按要求签了名,原本应由自己保存一份的劳动合同也就不归何伟保管了。
2008年7月26日,公司相关负责人突然通知何伟,要他从次日起就不要到公司上班了。何伟追问原因,对方也不向他解释。何伟多次找公司交涉后,公司于2009年3月向何伟出具了一份书面函,内容是何伟表现恶劣,所以才开除他,而且他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对象。何伟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在法定的45日内,仲裁部门未能作出裁决结果。据此,何伟于2010年5月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将老东家告上了法院,要求老东家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近9000元,支付他的职务开销379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庭上,老东家竟然说,何伟是和浙江衢州某新型管件公司(下称衢州管件公司)签的合同,何伟只是衢州管件公司派遣到公司从事业务工作的,他们只是代衢州管件公司向何伟发放工资而已。老东家还出示了“铁证”,即何伟与衢州管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代为保管劳动合同的委托书。但法官发现,在这两份打印的合同及委托书上,除在末端下划线处有何伟本人的签名外,其余应填写内容均非何伟所写。面对法官质疑,某铝塑复合管公司承认合同上除何伟签名外,其余字迹非何伟所写,但究竟是何人、何时所填写,他们表示一时还弄不清楚。何伟认为,老东家当初为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及检查,要求他在空白的劳动合同及委托书上签名,这么做正是为了将来在合同上搞鬼。
主审法官通过对该铝塑管公司提供证据的审查,最终识破了该铝塑管公司的作假伎俩,认定以上证据系该公司为规避劳动法律责任而制作,其行为可视为恶劣。庭审休庭前,经法官释明利害关系,但该铝塑管公司却一直未能向法庭提供职工名册等用工手续。
今年8月26日,鼓楼区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该铝塑管公司无故解除与何伟的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何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对于何伟2008年7月15日至26日的工资632.2元以及职务报销款3797元,该公司亦应支付。一审宣判后,某铝塑管公司表示愿意履行判决结果。(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该铝塑管公司自以为能瞒天过海,殊不知碰上了一个爱较真的员工,结果露出了自己的马脚。尽管其百般狡辩,但是,该铝塑管公司却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既无法证明衢州管件公司和何伟的关系,也无法证明其对何伟的工资标准和发放情况,相反,却有大量的证据证明何伟和某铝塑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法院最终认定某铝塑管公司在签约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其不应当以恶意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获利,应当承担劳动合同法律责任。
鼓楼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助理 李子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