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1年前被人冒充贷款购房 状告银行索赔35万

2010/9/26 21:04:21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为此,冷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及其他损失3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银行认为,冷先生信用记录并未受损,因为冷先生去年成功从建行申请到贷款。原告回应称,冷先生信用记录确实受损,从建行贷款时被迫提高2成首付。

  ■ 记者 马培贵

  冷先生欲买房,在贷款时却受阻。 冷先生经过调查惊奇地发现,原来,11年前有人冒充他的名义在深圳贷款买房,而且因为没有按时还贷,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去国土部门查询,发现这套所谓的房产根本不存在。冷先生与涉案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就此协商,没有取得满意的结果,便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讨还公道。昨日,该案在深圳福田法院开庭审理。

  房贷受阻于“被贷款”

  在国外工作的冷先生没有参加昨日的庭审,由其代理律师金郁森代为出庭。金律师介绍说,冷先生今年41岁,湖北宜昌人。十五六年前,冷先生来深圳探亲时曾丢过身份证。此后,冷先生一直在湖北工作,再也没到过深圳。两年前,他到阿尔及利亚工作直到现在。

  2009年,冷先生回国,准备在老家宜昌买一套房子,却遭到银行拒绝,理由是他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冷先生从没办理过信贷业务,他到人民银行打出个人信用报告单。冷先生这才发现,自己竟然于1999年在深圳贷款购买过一套房子,并因逾期还款,留下11笔不良信用记录。

  状告银行要求赔偿35万

  冷先生就赔偿问题与广东发展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交涉,没有结果,便委托律师将其诉至福田法院。冷先生诉称,因受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他不得不从阿尔及利亚返回国内处理该事务。为消除不良信用记录,不仅影响了工作,还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不良信用记录严重影响了他的声誉,给他带来精神损失。

  冷先生诉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银行在未经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将实际并未发生的信贷征信记录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报,严重损害了他的人格权及其相关财产权利。同时,由于存在不良征信记录,导致原告的银行按揭贷款不能如期得到审批,开发商要求支付滞纳金,贷款银行也提高了首付,迫使他举债交付。此外,还导致他包括工资、奖金减少,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其他经济损失。

  为此,冷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及其他损失3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庭审四大焦点展开辩论

  昨日,该案在福田法院开庭审理。银行认为,目前的资料显示,冷先生确实在该行贷了款。昨天庭审中,房产是否存在、贷款签名是否伪造、信用是否受损、是否开发商做假信贷等问题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焦点一,房产是否存在?

  原告称,其按照银行的贷款记录,到布吉某花园走访。该花园物管证实,并不存在所谓的1栋1216房。到国土登记部门查询,也没有查到该房产资料。所以该房产不存在。被告银行给一套并不存在的房产贷款,说明其审查监管不力,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银行回应,确有该房产存在。目前,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没有形成初始房产数据。法官表示,庭后将进行核实。

  焦点二,贷款资料的签名是否伪造?

  原告称,冷先生从没去银行贷款,贷款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并已申请司法鉴定。

  银行辩称,贷款合同经过公证,证据证明冷先生确实贷了款。

  焦点三,信用是否受损?

  银行认为,冷先生信用记录并未受损,因为冷先生去年成功从建行申请到贷款。

  原告回应称,冷先生信用记录确实受损,从建行贷款时被迫提高2成首付。

  焦点四,是否开发商做假信贷?

  原告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开发商做假信贷的案例。在楼市不景气时,一些开发商会收集别人遗失的身份证,利用关系到银行贷款。该案可能涉及套取银行贷款的刑事犯罪。

  被告银行称,即使冷先生陈述的事实成立,其也应为自己没有保管好个人信息而付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