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讯 (记者 周舒婷 胡圣开 阮春莉) 因缺钱花,养子将偷盗的黑手伸到了自己家,伤透心的养母多次报案要求严惩养子,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然先后4次在自己的家中实施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3140元。2008年11月上旬一天下午,李然在一楼养母苏虹的房间,盗得其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1本。同年11月13日和14日,李然先后在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西区隆昌分社和西区分社,从上述存折中提取存款7500元和4800元,用于个人挥霍。2009年8月某日,李然又在家中其姐姐李小珍的房间,盗得现金900元,用于个人挥霍。2009年11月某日,李然再次从李小珍的房间,盗得欧达牌5100型DV摄录机1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2009年12月底,李然又从李小珍的房间盗得黄金戒指4枚及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8440元。
2010年1月8日开始,被害人苏虹、李小珍多次到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追究被告人李然的刑事责任。同年1月18日,被告人李然在中山市西区某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据了解,1998年12月29日,苏虹夫妇在缴纳11000元罚款后,办好了相关收养手续,收养了11岁的李然,全家人曾有一段其乐融融的日子。然而随着李然逐渐长大,由于结识了校外的一些不良青年,他开始无心向学。初一那年,李然在开学时把学费私自花完,然后跟父母说不去上学了。从此,他整天在外东游西荡,沉迷网吧与酒吧。没钱花了,就伸手向苏虹夫妇要。当养父母对他逐渐失望不再给他钱后,他便开始了偷窃,并一发不可收拾,最终被家人送上了法庭。
在庭上,法官问李然:“为什么偷家里人的钱?”李然说“没钱花,偷家里人的钱以为没什么事。”偷来的钱,李然全用于“上网玩游戏,去酒吧喝酒。”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然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李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盗窃自家财物是否追刑责 家庭成员态度是关键因素
主审法官钟春连认为,被告人李然系盗窃自己家中财物,与一般的盗窃案情况有所区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如何准确理解“确有追究必要”呢?钟春连说,应当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盗窃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在近亲属盗窃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从司法实践来看,“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近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