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程培青)打着卖淫的旗号,把嫖客拉进出租屋进行色诱,趁嫖客不备时,团伙中的其他人把嫖客衣物中的钱财盗走。10月25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2009年 12月 17日 22时许,被告人胡某、温某伙同王某、“肉串”(后两人在逃)在太原市三晋国际饭店附近,由被告人温某以卖淫女的身份引诱崔某到并州东街东岗巷西二里10号院事先租好的平房,被告人胡某、“肉串”在屋外放风。王某趁被告人温某引诱被害人脱掉衣服按摩之际,进入屋内盗窃被害人衣服口袋中的现金人民币400元及三星手机一部,后离开。崔某发现财物被盗后,向被告人温某索要,被告人胡某便伙同“肉串”持刀威胁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害人被迫离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在盗窃行为被被害人发现后,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