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儿子超市内被搜身索赔精神损失费

2010/10/28 11:25:14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万金凤称,4月18日,她与儿子小岳(化名)前去沃尔玛超市购物时,儿子被超市员工强行搜身。9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沃尔玛解放西路店在其店超市入口处张贴向原告道歉公告,并一次性赔偿原告小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万金凤从未想过自己会与号称世界500强企业的沃尔玛对簿公堂。

  万金凤称,4月18日,她与儿子小岳(化名)前去沃尔玛超市购物时,儿子被超市员工强行搜身。之后,万金凤要求沃尔玛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均遭拒绝。

  她一纸诉状将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南昌解放西路店(以下简称“沃尔玛解放西路店”)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该店“搜身”行为成立,赔偿原告5000元。沃尔玛已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一审沃尔玛被判道歉并赔钱

  沃尔玛购物遭“搜身”

  4月18日上午,万金凤带着儿子小岳来到位于南昌市解放西路的沃尔玛超市购物。结账后,两人正准备离开超市时,门口的报警器响了起来。一名沃尔玛超市的女员工走过来,查看了万金凤购物篮里的商品,并没有找到让报警器报警的物品。随后,她把目光转移到了小岳身上。

  “我当时问儿子拿东西了没,儿子说没有。但超市的员工强行搜我儿子的身,从上搜到下。搜不出东西,就反复摸。”万金凤用双手比划着搜身的动作说道。

  至于报警器为何会响,谁也不知道,可以确定的是,万金凤和儿子小岳身上并没有发现未经付款就私自带出超市的商品。这时,万金凤激动起来。“我是小孩的母亲,他们没征得我的同意就我搜儿子的身,这不是侵权吗?还引来很多人围观,分明是把我儿子当小偷看。”万金凤当即要求沃尔玛方面对刚才的行为作出解释。但对方表示,超市工作人员只是在“检查报警器鸣响的原因”。

  购物风波发生后一周,小岳在学校摔伤了手臂,花去治疗费用1300余元。在万金凤看来,儿子的受伤和之前被“搜身”的经历不无关系。“报警器响了就可以搜小孩的身吗?我儿子还是个小学生,被人当成小偷,对他的伤害有多大?我要求沃尔玛向我儿子道歉,并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费,但他们不愿意。”

  警方称超市员工拍了小孩口袋

  对于万金凤的描述,沃尔玛有不同的说法。“当时工作人员的行为征得了消费者的同意,所以不存在‘搜身’一说。”沃尔玛一名客服人员如是说。

  据沃尔玛工作人员介绍,事发后副总经理吴星和当天的主管来到现场。“副总已向万女士口头道歉了,当时我们表示愿意赠送一些商品以表歉意,但她拒绝了。过了段时间,她说孩子摔伤了,要我们承担医药费用,这种要求很无理。”

  南昌地区沃尔玛事务部经理杨溢表示,事后沃尔玛内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结论是“没有对顾客进行任何搜身行为”。至于调查的具体环节,有没有邀请当事人和目击者协助调查等,他都拒绝回答。

  记者要求查看事发时的监控录像,遭到沃尔玛的拒绝。记者试图采访对小岳检查的女员工亦遭到拒绝。

  据悉,事发时万金凤曾拨打“110”报警,徐坊派出所的几名***赶到现场,并调看了监控录像。徐坊派出所向万金凤出具了《关于4月18日在沃尔玛出警情况说明》,称“事主万金凤控诉沃尔玛搜查她小孩的身体,当万金凤的小孩过沃尔玛安检处,报警器发出警报,安检处一女服务员用手拍了拍该小孩的口袋”。

  法院一审认定沃尔玛行为侵权

  6月18日,万金凤代表儿子起诉沃尔玛解放西路店,请求法院判令沃尔玛解放西路店在当地公共媒体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以及心理辅导费3000元。

  8月27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10月21日,万金凤的代理律师张祥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法庭上,原告表示,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法院认为,小岳作为未成年人,当时在特定环境下不利于搜集证据,超市作为经营者,在采集证据和选择合理解决问题途径方面占有主导优势,应对其行为合法性、正当性加以说明。

  法院认为,“拍口袋”行为也是一种“搜身”行为,超市作为企业,无权自行搜查公民的身体。根据举证规则,法院认定被告有对原告进行搜查的行为。

  9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沃尔玛解放西路店在其店超市入口处张贴向原告道歉公告,并一次性赔偿原告小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至于心理辅导费,由于原告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上诉称“拍口袋”不属搜身

  一审判决的结果并不能让万金凤感到满意。“沃尔玛必须向我儿子道歉,承认他们的错误。”至于赔偿金,她直言并没有预想的那么多。“相比孩子内心受到的伤害,5000元并不算多。”

  对判决结果不满的还有沃尔玛解放西路店。沃尔玛方面认为,由于顾客通过安检时警报器响起,商场方面基于“自助”行为才对原告“拍口袋”,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更重要的是,除那份《出警情况说明》之外,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存在“搜身”的事实行为。而且即便存在“拍口袋”行为,也不能认定是“搜身”行为。在他们看来,“搜身”是对身体的搜索和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只提及“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并未提及“拍口袋”的行为。

  “对于一审判决,我认为有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沃尔玛方面一审代理律师万山接受采访时表示:“拍口袋”是否属于商场“自助”行为,其行为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是导致一审判决结果的关键。

  9月26日,沃尔玛解放西路店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沃尔玛解放西路店的上诉。

  文/图 记者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