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报复在邻居家窗台后装爆炸物

2010/10/1 20:13:11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因与邻居莫家发生过矛盾,杨某一怒之下,在莫家后窗台处组装好爆炸装置,只听“砰”的一声,共有11家邻居遭殃。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故意引爆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爆炸罪。

  因与邻居莫家发生过矛盾,杨某一怒之下,在莫家后窗台处组装好爆炸装置,只听“砰”的一声,共有11家邻居遭殃。近日,杨某因犯爆炸罪,获刑一年。

  杨某今年27岁,是呈贡县斗南街道办事处一村村民。由于与邻居莫家发生过矛盾,两家的关系一直很紧张。为报复莫家,今年2月15日凌晨3时40分许,杨某将自己组装好的爆炸装置放于莫家后窗台处。“砰”的一声,杨某引爆爆炸装置。此次爆炸不仅让莫家遭殃,连邻居郭家等共11家财物均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因爆炸受损的财物价值5869元。

  今年8月6日,呈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犯爆炸罪。8月24日,呈贡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杨某委托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王祖碧、杨承波律师辩护。辩护律师认为,杨某具有轻微精神病,其犯罪时临时起意,只是想吓唬被害人,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过错,应减轻对杨某的处罚,建议法庭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故意引爆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提出的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在作案时具有实质性辨认能力,但指控能力减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家属已帮助他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减轻了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害人在本案中并无明显过错,其行为并不是导致杨某实施犯罪行为的必然因素,故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意见,法院未采纳。据此,为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惩罚爆炸犯罪,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近日,法院判决,杨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