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只有深圳市当地户口的残疾人才能免费乘坐地铁这一问题进行争论,结果发现,按《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自然人”,但按《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规定,不管户籍是否在广东省,都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另外,《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粤府法函【2010】487号)》对残疾人夏楚辉关于残疾人可否免费在广东省范围乘坐交通工具的复函中明确规定,“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规定的相关扶助政策……要做到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我省各地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论户籍在何地,均可按《办法》规定享受免费或减半缴费待遇”。
今年8月,两名外地残疾人在深圳乘坐地铁时,因不是本地人而遭遇地铁公司拒绝免费乘车,交涉中两残疾人滞留车站4个多小时。8月18日,两残疾人将深圳市地铁公司告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称福田区法院)。昨天上午,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免费乘地铁遭拒交涉4小时
今年8月9日下午4时许,左腿三级残疾的辽宁抚顺人栾启平和左半身麻痹的北京人李军来到深圳“科学馆”地铁站,想乘地铁去罗湖车站购买火车票。当他们出示《残疾人证》要免费乘坐地铁时,遭到地铁工作人员的拒绝,地铁工作人员称深圳市地铁集团规定,只有具有“深圳户籍”的残疾人才可以免费乘坐。
栾启平和李军在交涉的过程中,反复陈述《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的相关规定,并要求地铁公司出示公司规定和解释公司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直到晚上8点半,两位腿脚不便的残疾人才购买了地铁全价票返回了住处,其间共滞留车站4个多小时。
状告深圳地铁歧视外地残疾人
在诉状中,两残疾人表示:深圳地铁对非深户籍的外地残疾人不享受免费乘坐地铁的规定是违法的,深圳地铁对非深户籍的外地残疾人实行的区别对待,是对非深户籍的外地残疾人的歧视,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平等权。
在庭审中,被告方深圳地铁公司在答辩时认为:深圳地铁公司工作人员拒绝原告免费乘坐铁是根据《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的,并无不妥。而对长时间滞留车站对两位原告造成不便的问题,深圳地铁公司认为责任不在自己。
据知情人称,庭审结束后,在审判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试图进行庭外和解,若调解无效,法庭将择日进行判决。(记者赵南坚 实习生陈智辉 陈镇寰 黄楚荣)
■律师说法
残疾人可减免费
乘坐地铁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庞琨律师表示,《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出台日期是2005年12月,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是2007年3月出台,深圳市的是下位法、旧法,广东的是上位法、新法,当两者有冲突时,深圳地铁公司应当执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外地残疾人和本地残疾人一样,都能免费乘坐地铁。
庞琨律师还指出,即使是执行《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深圳地铁拒绝给非深户籍的外地残疾人实行优惠也是违法的。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本市户籍残疾人的扶助工作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