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租房试点工作意见出台 长租赁期4年

2010/10/13 14:37:14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及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成套公租房,配租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本报记者 邢振宇马云云

  8月底,济南市公租房项目集中启建,分布在五区和高新区,建成后将提供2.3万套公租房。日前,市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租金实行低于市场价的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最长租赁期限4年。

  《意见》指出,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区市场平均租金的70%,并根据贷款利息、地段、朝向、楼层、物业服务标准、维修费、配租对象类别和收入分别确定。

  公租房分为成套住房和集体宿舍,成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一次租赁期限最长4年,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单身职工租赁期限由其申请单位根据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确定。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据介绍,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租房承租资格每两年审查一次,对承租家庭及承租单位定期进行走访、抽查,及时发现和掌握承租家庭及承租单位的各种变动情况,对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纠正或处理。对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出租人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载入承租人个人诚信档案,该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一种保障性住房。

  9种途径筹集公租房建设资金

  《意见》明确了公租房的用地,凡是政府投资的,都采取行政划拨供应;企业、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公租房建设和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出租公租房及经营公建设施回收资金、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商业贷款及投融资方式纳入的社会资金、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资金。

  另外,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转变用途,改变房屋性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及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成套公租房将摇号公开选房

  根据《意见》规定,符合公租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公租房。成套公租房通过摇号方式公开选房,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签订租赁合同。

  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企业自建的集体宿舍,按照政府公租房的有关规定组织配租,配租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成套公租房,配租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