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强制学生签协议:学生自杀学校无责(图)

2010/11/9 14:33:10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学生向记者展示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书”彭博摄记者 彭博

学生向记者展示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书”彭博摄记者 彭博

  近日,一篇名为“学生死活与学校无关!山东建筑大学强制学生签协议书”的帖子被很多网站转载。类似内容的帖子,有的标题还写成“如有身亡纯属巧合,某大学强制学生签订‘生死状’”。

  11月7日,记者在山东建筑大学调查时发现,该校学生确实在学校的要求下,签订了《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发帖揭露“生死状”

  11月7日上午,记者在猫扑论坛、天涯论坛等多个网站,都看到了名为“学生死活与学校无关!山东建筑大学强制学生签协议书”的帖子。

  该帖最上方是发帖人对此事件的简短评论,列举了“协议书”中的敏感条款,最后还贴有《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的全文照片。“协议书”开头写道:“为明确学生在校期间本人及家长与学校各自的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结合我校实际,由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工作处(甲方)代表学校与学生(乙方)签订本协议”。“协议书”包含“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学校的权利”、“学校的义务”、“有关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内容。落款位置盖有“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工作处”的公章。

  引起热议的是“协议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及学生自杀、自伤的等6项内容。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文件认定。其中包括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等4项内容。“附则”中写道:“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生差不多都签了协议

  11月7日上午10点多,记者以家长身份,来到位于凤鸣路的山东建筑大学调查。

  该校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大三学生杨子(化名)说,11月1日晚上7点多,学院相关负责人召集学生开会,议题围绕学生安全展开。“负责人说学校最近常出安全问题,有的学生打群架,有的学生喝酒闹事。负责人提醒学生遵守学校纪律,还说有份协议书让大家签一下。”杨子说,回到宿舍,他们都领到了《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该协议一式两份,签字后学校、学生各保留一份。“学生自愿签字吗?”记者问。“有同学问班长能不能不签,班长说不签可以,但得找学院书记谈话。谁敢找书记谈话?最后都签了。”杨子说,上大学三年,他是第一次遇到这个情况。据他了解,学校现有学生两万多人,差不多都签了协议。

  杨子还向记者提供了“协议书”原件。记者看到,该协议与网帖中贴出的协议一模一样。

  随后,记者随机采访了该校10多名学生,他们均表示在11月3日前后签订了这份协议。

  相互代签协议应付老师

  商学院的一位学生说,大多数学生不会出现自杀、自伤情况,碰到意外事故的几率也小,所以“该协议与自己关系不大”。再加上学生一般都很听从老师的话,大多数学生都在拿到协议的第一时间签了字。

  不过,也有不少学生对此表示担忧。“学校让我们签字,但事先并未征求我们的意见。现在有些同学人心惶惶,生怕出点事。”工程管理学院的一位学生说,拿到协议书后,有些同学不愿意签名,又担心老师怪罪,他们便互相在协议书上代签名字。“这样做一来能蒙混过关,二来以后如果出事,学校拿出协议,上面的名字不是自己签的,协议根本不成立。”

  “我们班的女生听话一些,而男生一般都换着签。”这位学生说,虽然多数学生觉得此事不合理,但由于不想让家长担心,几乎没有学生告知家长。

  “家长知道了会同意吗?”记者问。

  “估计肯定不愿意。很多学生都是外地的,家长一般都对大学比较放心。如果家长知道学校出了多次安全问题,还让签这样的协议,肯定会担心。”这位学生说。

  学生担心学校回避责任

  昨天,记者咨询了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济南大学、山东经济学院等多所高校的学生,他们均表示未签订过类似协议。

  那么,山东建筑大学为何要与学生签订这种协议呢?昨天下午,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工作处工作人员李先生说,学校确实与学生签订了相关协议。该协议并非强制签订,学生如果有疑问,可以向老师咨询。引起部分学生热议的相关条款,是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原文摘录的。

  采访中,有学生认为,“学校有选择性地抄录法律法规,利于学校的写在协议上,不利于学校的却没有提,是不是在回避责任呢?”

  对此,李先生说,未摘录至协议的有关条款,学校仍然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他们学校每年会对新生进行安全教育,但有些学生学习安全知识时不认真,出现问题才意识到严重性。其实,学校就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学生重视安全问题,明确安全责任。至于学生是否签订协议,并没有太多实际意义。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斌说,学生对该协议的意见主要集中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这两条规定在教育部2002年6月颁布、当年9月1日起实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协议书”基本是原文抄录的相关内容。

  宋斌说,从“协议书”本身约定的内容来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处。不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不仅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还规定了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后者的具体条款有12条,这些条款在“协议书”中只字未提。“学生是否签订协议书没有太多实际意义。签字即表示认可、认同相关法律条款,即便不签字,诉讼时也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宋斌说,签订协议应遵守平等自愿原则,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强制要求另一方签字。

  ○相关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涉及学校担责的条款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

  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