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安康讯(记者 李振) 儿子儿媳不孝顺,将近6旬的老母亲捆绑起来,只是为了抢存折。11月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给双方发出了“人身保护令”。
58岁的李菊是汉滨区五里镇农民,她与32岁的二儿子杨波(化名)及26岁的儿媳李花(化名)共同生活。今年2月17日,李菊(化名)被杨波殴打致右臂粉碎性骨折和胸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4月23日,杨波用绳子捆绑住母亲的手脚,拿走其身份证及老人靠捡破烂积攒的1.4万元存折;6月5日,杨波抓住母亲的头发从四楼拖到了一楼,致母亲昏迷。后又将大门门锁换掉,母亲有家回不去,从而流浪街头。杨波的媳妇也经常辱骂、殴打婆婆。
11月4日,因极度恐惧,李菊向汉滨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该院审查后,依据《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于11月5日作出了“人身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在“人身保护令”发出后,杨波及李花立即停止了虐待母亲的行为。
该案将于本月12日由汉滨区法院五里法庭在五里镇公开审理。
2010年7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21个基层法院展开“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汉滨区法院也是21家基层法院之一。
据了解,三类案件可申请“人身保护令”:一是婚姻和抚养、赡养、扶养等家庭纠纷案件;二是继承纠纷;三是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人格权纠纷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也可参照执行。
8月9日,旬阳县法院也曾对一桩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发出过“人身保护令”,这也是全省首个“人身保护令”。
什么是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是指司法机关确保受害人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保护令具有强制力。受害者可通过提供病历、照片、报警等证明,在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