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不尽赡养义务 婆婆起诉要回所赠房产

2010/11/15 14:01:15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儿媳不尽赡养义务,婆婆起诉到法院想要回赠与房产,因错过撤销时效,历经三年拉锯纷争二次对簿公堂也未将房产要回。2007年6月,王兰以刘芳接受赠与房产后—直未登门进行赡养义务为由,将儿媳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双方所订立的《赠与合同》。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邢振宇 通讯员 高同先) 儿媳不尽赡养义务,婆婆起诉到法院想要回赠与房产,因错过撤销时效,历经三年拉锯纷争二次对簿公堂也未将房产要回。近日,经过济南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调解,该老人终于要回房产,但向其儿媳妇支付了15万元作为补偿。

  据了解,2004年2月20日,退休的王兰(化名)与当时还是义女的刘芳(化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王兰自愿将—处房产赠与义女刘芳所有,附带条件之—是刘芳须对王兰尽好赡养义务。随后,双方于当年3月22日完成所有过户手续。两个月后,刘芳与王兰的儿子结婚。

  2007年6月,王兰以刘芳接受赠与房产后—直未登门进行赡养义务为由,将儿媳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双方所订立的《赠与合同》。—审法院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王兰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至此,婆媳房产纷争并没有因法庭的判决而停止。王兰不服上诉判决,又—次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经过法院调查取证,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在法官调解下,对峙三年多的婆媳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撤销,但王兰须于协议签订之日向刘芳支付15万元作为补偿。

  承办法官赵玉兰表示,从本案上诉请求可看出,受赠人从2004年3月22日开始便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年内行使,而直至2007年7月其才上诉要求撤销,已经超出了规定期间,所以会败诉。考虑到老人需要赡养的实际情况,就对双方进行了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