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光2006年给租赁商铺的下岗职工写的“保证书”
官司悬而未决,商铺尚未被老承租户移交出去。目前,周边同等面积商铺月租均在300元以上。
□记者陈伟文图
阅/读/提/示/
4年前,范县粮食局将位于老城区商业街附近的第一粮店两层楼、60间房屋租赁给其他人,该局时任主要领导与对方签订了两份总计为40年的租赁协议,租金总共为5万元。计算下来,前20年,这些商铺平均每间月租金仅为3.125元,40年下来,月租金则约为1.7元,此月租费也被称为“最牛月租费”。
超低月租费随即引来轩然大波,范县有关方面试图通过法律渠道废止这一“贱租”国有资产的租赁协议。2008年,一审法院判决租赁协议无效,租赁人不服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今年9月,法院重审结果与第一次截然相反,租赁协议被认定有效,但追加租赁费2万元。
11月16日,原告范县粮食局上诉,仍旧要求撤销租赁协议,目前案件尚无最终结果。
国有老房被超低价出租
协议一签就是40年,每间房月租仅合1.7元,签字粮食局长目前已去世
11月18日晚6时许,范县老城区十字大街向西近一公里处,路南一栋两层建筑的一楼沿街商业门店灯火通明,这些约20平方米的门店内摆满了各类米面粮油。
“这就是粮食局第一粮店所在地!”一商户称。记者注意到,此地距范县老城区商业街较近,道路两侧均为连片各类商店,虽已是晚上,但人车流量仍十分大,是发展前景较好的商业场所。
在此从事粮油经营的刘金凤、金记生、韩学民、张淑华等人告诉记者,作为国营粮油供应单位,占地10余亩的范县粮食局第一粮店曾一度辉煌,职工最多时有80余人,尤其是30年前建成的这栋2500余平方米的两层营业楼,更是在周边鹤立鸡群,职工们为之骄傲。
1997年,因市场和体制等原因,第一粮店职工整体下岗,部分下岗职工,尤其是双职工开始承包第一粮店的房屋从事粮油个体经营,以此养家糊口。经协商,每年每间房租金为960元,折合月租金为80元,与周边商铺租金相差无几。10年间,租赁房屋的下岗职工无人拖欠房租,虽每月挣钱不多,但能保证全家人基本生活。
下岗职工刘金凤称,4年前,第一粮店负责人姜国挺(又名姜军)突然通知所有租赁人员,称两层楼已卖,限3天时间搬出,否则就堵门。之后,所有门店前的地均被挖开,经营受阻。经了解得知,第一粮店大楼在未征求意见的情况下,已由粮食局转租给他人。对此,众下岗职工极为气愤。
这些老职工们反映情况后,范县常务副县长程正义带公安、工商、粮食等部门领导赶到,将矛盾化解。后经了解,第一粮店的确于2006年7月1日被低价“贱租”给他人,粮食局签字人为时任局长王旭光(2008年因病去世),租赁协议为两份,均为20年租期,为同一天签订,前20年租金为4.5万元,后20年租金为5000元(算下来,40年每间房的月租仅合1.7元),租赁方在租赁期间投资35万元对房屋进行维修和改造。
因属国有资产,但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报批和备案等程序,且租赁40年“严重违法”,范县政府决定通过法律渠道废止这一租赁协议。
为避免职工上访带来的麻烦,王旭光曾给每人亲笔书写了一份所谓的“保证”,称第一粮店的下岗职工租赁门店,继续执行优惠价格,每月每间70元或80元。然而,职工对这一“空头支票”并未放心。
记者在第一粮店对面的顺发超市、体彩站、移动等网点询问得知,与第一粮店相同面积的沿街商铺每间月租金均在300元以上。
一审判决租赁协议无效
承租人认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诉后,濮阳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2008年2月14日,范县粮食局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6年,范县粮食局与张鲁军签订老城区第一粮店租赁协议后,经确认,该租赁协议存在诸多问题,一是60间房屋租赁20年,平均每间月租金仅3.125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有恶意串通之嫌;二是该协议签订后,未通知下岗职工,属租赁物交接程序违法;三是根据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租赁5年以上的合同,须经当地国资委批准,而该协议未被审批;四是第一粮店是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其主管部门范县粮食局无权与张鲁军签订租赁合同。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该协议严重损害国家与职工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应当宣布无效。
当年3月和7月,范县法院两度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签约人张鲁军辩称,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合同效力问题,国资委规章不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行政法规,第一粮店虽是独立企业法人,但10年未年检登记,已丧失核准登记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县粮食局是第一粮店的主管单位,具有签订租赁合同的资格。另外,租赁后,已根据租赁协议约定将房屋转租给了第三人刘某,刘某按照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和改造。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承认第一粮店是独立企业法人,该企业未参加年检,并不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属于企业歇业,其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县粮食局无权与张鲁军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损害了第一粮店的合法利益,应认定无效。同时,县粮食局收取张鲁军的5万元租赁保证金应全额退还。
此判决下达后,张鲁军不服,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年底,濮阳市中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书。
重审判决追加两万租金
认为租赁协议有效,但租赁费与当前实际租赁价格相比明显偏低
去年4月27日,范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范县粮食局是第一粮店的主管单位,第一粮店自1997年至今未参加年检,属于歇业企业,范县工商管理部门已撤销其营业资格。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县粮食局成立老城区歇业单位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第一粮店等5家下属歇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对第一粮店具有管理权限。与张鲁军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应为有效合同。
同时,法院认为,从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情况看,该租赁协议中的租赁费与当前实际租赁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综合分析所举证据,根据现在市场房屋租赁情况,在原租赁费用基础上再增加2万元于理相通。
今年9月26日,范县法院判决租赁协议为有效合同,张鲁军在判决生效30日内支付范县粮食局租赁费2万元。
“粮食局未要求追加租赁费,唯一的要求是宣布这一租赁协议无效。”对此判决,范县政府及县粮食局有关人员均表示不解。
11月16日,范县粮食局上诉至濮阳市中院,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对本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再次要求撤销租赁协议。
时任局长独揽租金谈判?
经摸底,粮食局另有一处4层办公楼也被以相同手法出租40年
11月19日上午,在范县粮食局,当年曾参与租赁协议研究的副局长冯再华称,这两份租赁协议虽是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他对张鲁军如何介入、租金谈判等情况一概不知,均由时任局长一人出面主持。
据介绍,当时租赁的主要目的是第一粮店楼房年久失修,租赁经营的下岗职工多次要求粮食局出钱维修,粮食局无力维修,决定以租赁方式,让承租户出资对楼房进行维护和改造,同时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粮食局下岗职工等。
“一次性签订两份各20年的租赁协议,且价格较低,这和变相卖掉无任何区别。”采访中,粮食局一名职工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并称签订协议过程中可能有猫腻。
11月20日,现任范县粮食局局长李伟贤致电本报,称经摸底调查,2005年5月30日,粮食局在老城区的4层办公楼也被时任局长的王旭光采取同样办法租赁他人,两份租赁协议也都是20年,前20年租金为20万元,后20年为7万元。因无人过问,仍属国有资产的办公楼已按协议租给他人达5年之久。
采访中,张鲁军的代理律师刘义广称,此案中,第一粮店营业执照已被工商部门吊销,法人资格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并丧失,而县粮食局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小组不具备法人资格,县粮食局作为主管单位具备签订租赁协议资格。同时,协议签订后,租赁人按协议足额交纳了保证金。此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只是内部管理规定,并非法律法规,至于粮食局未向国资管理部门报批与备案等,租赁人无权干涉,其过错不在租赁人,既然签约,应视为已向国资部门报批。目前,因租赁的房屋一直未到手,租赁人损失较大。
国资监管被指“悬空”
地方财政官员称国资监管办法几成一纸空文
“类似的县级企业性质的国有资产监管因管理机制原因,已基本陷入‘悬空式’监管,资产流失极为严重。”在范县财政局,主抓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孙道光称,县级国资管理部门被取消后,国有资产管理并入财政部门,但财政部门仅能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有效监管,对企业性质的国有资产监管主体缺失,陷入一种“悬空式”监管模式,个别企业任意处置资产,且未按程序进行评估、报批、备案等,从而使国有资产贬值,个人从中牟利。
范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一工作人员称,10年前,县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迁入新城区时,曾明文规定老城区国有资产租赁期不得超过5年,超过者一律向国资管理部门备案,但执行者寥寥无几。多数企业国有资产闲置后,由原单位自行处理,或长期租赁,或变相卖掉的租赁,因无国有资产专业管理机构,无法及时查处和纠正。2007年9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今年上半年,范县纪委、财政、审计、土地等部门曾决定联合盘点县城老城区的国有资产,目前正在摸底调查阶段。
“说白了,企业国有资产有制度,但无人遵守,个别企业法人或主要部门领导甚至连国有资产监管条款都不知道,国资监管办法简直成了一纸空文。”孙道光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