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长伙同他人低价买原告债权牟利

2010/12/13 0:32:54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让债权人觉得执行无望,然后趁机低价买下债权,其后用手中的执法权,将执行款执行到自己的腰包,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侯光林的这一“致富经”,给他带来了113万的利润。

  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翟方 通讯员正义

  让债权人觉得执行无望,然后趁机低价买下债权,其后用手中的执法权,将执行款执行到自己的腰包,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侯光林的这一“致富经”,给他带来了113万的利润。但同时,也给他带来了牢狱之灾,最终人财两空。

  最近,宜昌市三峡坝区法院一审以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侯光林有期徒刑2年,责令其退赔95万元,侯不服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一起经济案牵出侯庭长

  侯光林41岁,2006年至2009年8月,任伍家岗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庭长。

  与其他法官相比,侯光林显得很阔绰。无论是打牌,还是消费,他出手大方,别人没车他有车,别人没房他有房。

  2009年8月,地处宜昌伍家岗区的债务人Z公司有一块地要处理变现,进入司法程序后,有几百万元的资金除了用于安置员工,还要划一部分偿还一些债务,偿还债务的100多万元是通过侯光林处理的。

  这期间,一些知情者隐约觉得侯光林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表现得不是那么回事,他的身上有疑点,这疑点到底是什么,却说不清,于是有群众将他们疑惑的感觉,向上级有关组织进行了举报,该举报引起了组织的注意。

  上级部门正在就此对侯光林进行秘密调查时,Z公司法律事务科科长苏某(女)涉及相关经济案件事发。而侯光林在被人举报的一些疑点上,又恰与苏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有些经济上的关联还相当紧密。

  苏某案发后,侯光林曾坐卧不宁。去年8月20日,侯光林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投案自首,不久被“双规”。同年11月6日,侯被刑拘。

  侯光林“致富”线路图由此曝光。

  执行案背后的秘密

  当了4年的法院执行庭长和副庭长,侯光林似乎悟出了“致富”的捷径。

  2006年,江苏的债权人单某、顾某对伍家岗辖区的Z公司分别享有6万多元和11万多元的债权,张家港法院依法委托伍家岗法院执行。

  立案后,侯光林很快摸清Z公司有部分执行能力,但他隐瞒了这个***,却对该两位债主说,债务人没有执行能力,很难执行到位。侯光林还帮他们算了一笔账,你们来往一趟成本很大,即使要到了钱,最终所剩无几。

  两位债主一听,觉得侯庭长说得有理,认为执行无望。

  侯光林见火候已到,便给两位债主指点迷津:宜昌的邹某有路子,你们可将债权卖给他,减少一点损失。经权衡,两债主以协议转让的名义,分别以2.5万元和3.8万元,将债权转让给了邹某。

  债权协议转让签订后,侯光林加快了执行速度,2007年3月和10月,侯光林将这两笔债权执行到位,并冒用两位债主的名义,从伍家岗法院和Z公司,分别领取了6万多元和11万元,从中获利近11万元。

  第一笔生意做成后,侯光林如法炮制。他指使同学张某,用11万多元,买下山东两位债权人37万多元的债务。经侯光林的努力,很快将36.7万元执行到位。侯光林从中获利25万元。

  最大一笔捞进67万元

  两次成功运作,令侯光林的胃口大开。

  2007年,江苏一家建筑公司对Z公司有288万元的债权。同年6月,张家港法院委托伍家岗法院执行,该法院承办人是侯光林。

  此时,Z公司债务缠身,准备卖掉两块土地变现,侯光林很快嗅到了这一信息。他便找到他的同学张某,让张某与江苏公司谈购买债权一事,债务执行和款项处理由他负责。

  侯让张某报价60万元,江苏公司要140万元,因为差距太大没有谈拢。

  大约过了一两个星期后,江苏公司给张某打来电话,表示购买债权的价格可以商量。经协商,谈到了88万元。几天后,两人用88万元的价格(侯出资60万元,张某出资28万元),买下了江苏公司288万元的债权。

  2009年2月,Z公司土地拍卖进入操作阶段。侯光林提出土地变现后,40%用于法院偿付债务,Z公司经过商量同意了。

  当年6月的一天,侯光林告诉Z公司,他所在的法院很重视该执行案,到时候土地款卖后要优先支付这个案件的款项,并说这个案子办好后,他有可能升职。

  当年7月1日,该公司与某酒店签署了土地出售合同,交易成功。随后,按侯的要求,Z公司从其工会账户上,将175万元划到了侯掌控的张某的账户上,共获利77万元,其中侯获利67万元。

  侯光林交待,这笔67万元,帮他妈妈装修花了5万元,炒股投入20万元,给前妻10万元购买基金,女儿上学用去2万多,打牌输了5万,平时花销、请客用了1万多。

  欺上瞒下,屡屡逃过监管

  侯光林是如何逃脱法律的监管,屡屡得手的呢。

  侯光林交待,他每次购买债权人的债权,都要与对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还要搞个《授权委托书》。如果不搞个授权委托,就要搞债权人变更裁定,这样就要合议庭讨论,一来增加工作量,二来可能会被人怀疑。搞个授权,方便一些,更可规避监管。

  为了脱离监管,侯还想了许多办法,如他在购买债权人单某6万多元债权时,要单某以其自己的名义出具了一纸收条。侯光林交待,为了这事,他并没有告知法院和Z公司关于单某的债权已经转让,也没有制作债权变更裁定,也不会将债权转让协议放入法院执行卷宗,这样才可能保密,减少影响。

  侯光林还交待,他在法院填报《划付执行款申请表》是一种职务行为,是执行行为,单某的这个案子,他获利3.7万余元,用于打牌、日常开支等。

  侯光林供认,2007年3月,他以邹某名义,用3.8万元先行购买了江苏一家公司顾某的11万元债权。2007年4月开始,他就多次找到Z公司领导说,顾某的案件是熟人找他的,能不能帮忙解决一点。后来,Z公司终于同意先支付5万元,喊他去领了。

  2007年4月的一天,侯光林喊邹某以顾某本人的名义冒签;有关其他款子的签领上,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上面,顾某的名字是他领款后补签的,为了脱离法院监管,省去不必要的麻烦,他在伍家岗法院裁定书上的申请人写的还是顾某,《债权转让协议》没有放进执行卷宗。主要是担心院领导知道,也没有按照程序履行签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