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泄愤将农药倒入他人鱼塘潜逃6年

2010/12/22 10:57:13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因他人迟迟未付饲料钱,为泄愤报复竟把农药倒入他人鱼塘,致其损失惨重。12月4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这起因货款纠纷导致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施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因他人迟迟未付饲料钱,为泄愤报复竟把农药倒入他人鱼塘,致其损失惨重。12月4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这起因货款纠纷导致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施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4年,施某给徐某等人供应鱼饲料,后因鱼饲料的质量问题,徐某等人一直拖欠着施某的饲料钱没给。因此而怀恨在心的施某先后三次于晚上,携带农药到谢岗镇、惠州市惠城区等地,将农药投置于徐某等人承包的鱼塘里,致使其养殖的鱼大量死亡,损失价值共约48万元。

  作案后,施某东躲西藏了6年,终于2010年6月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0年10月18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施某以泄愤报复为目的,以投放农药毒害鱼塘养殖的鱼的方法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施某认罪态度较好。另外,施某家属已赔偿徐某等人共计105000千元,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对被告人施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张法官表示,被告人施某在遭遇货款纠纷时没有理智对待,反而采用了此种损人不利己的极端方式,并为此潜逃6年之久,终是难逃法网。施某因自己的行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可谓是得不偿失。张法官提醒大家若遇此类货款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万不可为泄一时之愤而赔上自己的前途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