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在儿子去世后两度起诉要儿媳孙女腾房

2011/1/4 13:57:15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丈夫儿子相继去世后,年近60岁的张凤无法与儿媳刘伶、孙女安红共处一个屋檐,而打起了官司。同年10月28日,房山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房屋归张凤继承,张凤给付四被告折价款,其中各给付刘伶、安红财产折价款1万余元。

  一套房屋,见证了三代人的幸福,也见证了三代人的纷争。

  丈夫儿子相继去世后,年近60岁的张凤无法与儿媳刘伶、孙女安红共处一个屋檐,而打起了官司。

  法院判决房屋归张凤所有。然而这套居住了20年的房子是拮据的刘伶母女唯一的住所,她们无处可去也不想离开。

  张凤每天到法院“报到”,声称不执行她就住在法院不肯离开。

  当法律和人情博弈,如何处理陷入困境的矛盾关系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

  调解

  孙女做幻灯片欲唤回奶奶疼爱

  2010年12月21日,房山法院会议室里,幕布上的幻灯片一张张地闪过,照片上每个人都在笑着,可是坐在投影仪对面的祖孙俩却泪流满面。

  得知要与奶奶张凤见面的前一天,安红将50多张家人的生活照做成幻灯片,幻灯片最后一页写着:“谨以此片纪念我的爷爷、爸爸,并送给敬爱的奶奶。”

  小安红希望用这种方式与奶奶和解,希望这些温馨的照片能唤回她的疼爱。三年来,这场官司让祖孙没有好好坐在一起说话,安红的妈妈刘伶站在走廊外面等候着。

  看着满眼泪水的张凤,坐在旁边的房山法院院长蔡慧永趁机劝说:“你看一家人这样不和多可惜,能不能考虑考虑孙女,你让她搬出去,这母女俩就流落街头了。”

  张凤摇摇头,嘴里挤出八个字:“一步都不让,必须搬。”

  缘起

  因房屋产权归属婆媳关系失和

  照片上,小安红倚着一辆红色捷达车,幸福地笑着。但她最爱的父亲却因车祸丧生。没有了爸爸,原本和睦的一家不再安宁。

  张凤和丈夫安智鹏育有三个儿子,安国是长子。1989年5月,安国与刘伶结婚,一直住在安智鹏单位分的一套60余平米的房屋里。第二年,安红出生。4年后,安智鹏以成本价1万余元从单位购买了儿子一家居住的这套房,并分两次付了房款。不久,他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刘伶称,结婚时公公安智鹏已明确表示将该房赠与他们夫妻俩,所以购房款、取暖费等费用都是他们俩交的。1998年安智鹏病故,房产证上的姓名也一直没有变更。

  然而2004年8月,一场车祸夺去了安国的生命。家人都陷入了极度的痛苦。刘伶和婆婆张凤的关系也开始恶化:张凤认为刘伶母女不孝顺自己,刘伶认为丈夫的弟弟怂恿婆婆索要房屋。以前从未红过脸的婆媳无法生活在一起。

  起诉

  为让儿媳腾房两度诉至法院

  从12月10日到13日,张凤在法院连续住了三天了,她嚷着:“我不管法院采取什么措施,不给我腾房我就不走!”

  2008年1月,张凤将孙女安红、儿媳刘伶和另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房山区城关街道某处房屋归自己所有,对四被告应继承的份额折价补偿。

  其他两个儿子对此无异议。但刘伶称,该房屋受公公赠与,他们夫妻二人交付了购房款和取暖费等费用,应归她夫妇所有。但是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无法认定。

  同年10月28日,房山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房屋归张凤继承,张凤给付四被告折价款,其中各给付刘伶、安红财产折价款1万余元。

  可除了这套房屋,刘伶母女再无别的去处,判决后她们一直不肯搬离。2009年8月12日,张凤再次起诉,要求母女俩将房屋腾退给自己。同年10月,法院判决两人返还房屋给张凤。

  2009年12月28日,张凤向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承办法官陈宝几次找刘伶、安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张贴强制执行公告,而刘伶母女仍未按期腾退房屋。

  僵局

  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六、第七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2010年8月,执行法官亲自前往刘伶临时工作的地方,督促其尽快履行判决结果。“如果让我搬,我就直接去火葬场。”刘伶态度坚决,以死相抵,不离开房子一步。

  由于遭遇家庭变故,刘伶的情绪容易偏执激动,她每月工资只有800元,仅够维持生计,还要供17岁的女儿读书,如果搬出唯一居住的房屋,母女俩将流落街头。

  刘伶说,女儿安红在经历父亲车祸去世,又与奶奶打官司,学习和生活都受到严重影响,以致高考成绩很不理想,早早地参加工作,背负起生活重担。

  “依照法律规定,从保护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原则出发,保留被执行人居住权。如果强制腾退房屋,虽于法有据,但有违公序良俗,考虑到被执行人孤儿寡母的处境,本案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我们反复地调解。”执行法官说。

  ●专家说法

  变矛盾关系为使用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诉法研究所的王秋兰教授认为,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应该从两方面考虑,除了法律,也要考虑人情,即是变通。

  “就本案来说,法律上房子归婆婆所有,但婆婆可以把房子租给儿媳,儿媳适当地给付一定租金,这样变矛盾关系为租赁关系,心里也能得到一些安慰。”王秋兰说。

  对于民事案件执行难,王秋兰提出了建议,“可以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如在诉讼中对诉争财产采取保护制度、审理案件先行调解等。”

  ●律师说法

  生存权大于一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张立文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生存权大于财产权。“如果经执行人员查证双方当事人的居住状况——申请人的状况优于被执行人的居住状况,同时被执行人母女的收入仅仅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那么应当优先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

  对于本案执行难的状况,张立文向法院建议,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法律规定和执行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或者由张凤母女所在的单位及其街道办事处多方努力,为其提供一些妥善的处理,也可向该母女限定一定合理的履行期限,当她们的收入可以满足执行条件时再予以执行。”张立文说。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文/记者 张爽 实习生 李妍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