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擅提成年儿子生存保险金被告上法庭

2011/1/18 14:21:19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现年26岁的包敏,因母亲虞某擅自提取其生存保险金,在母亲不愿归还的情况下,他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生存保险金人民币4988元。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表示,2005年7月25日、2007年4月29日、2009年6月8日取款凭证中“包敏”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为同一人所写,2005年11月9日取款凭证中“包敏”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记者 陆慧 通讯员 韩根南

  晚报讯 现年26岁的包敏,因母亲虞某擅自提取其生存保险金,在母亲不愿归还的情况下,他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生存保险金人民币4988元。日前,闸北法院做出虞某返还包敏人民币2288元的判决。

  1996年,包敏父亲以包敏为受益人,投保了保险。该保险合同到期后,由保险公司定期向包敏工商银行账户内返还生存金。

  2005年7月25日、2005年11月9日、2007年4月29日、2009年6月8日,包敏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分别被支取了500元、2700元、1000元、788元,提取人均署名为“包敏”。

  法院查明,2006年5月11日,包敏的母亲与父亲协议离婚。庭理中,包敏认为,2005年11月9日,自己在母亲的要求下至工商银行签名提款,但并未实际领取钱款,其中三笔款项均非自己至该行签名提取,而系母亲所为。

  虞某则认为,虽然涉讼保险的投保登记人为包敏父亲,但保费均由其支付,2005年11月,包敏陪同其至工商银行,在由包敏本人提取了2700元的保险金返款后,包敏又向其借了2300元设立基金账户,保险金返款均由包敏自行领取,四张取款凭证皆为包敏所签,故不同意包敏诉请。

  包敏与其母亲由于各持己见,在包敏提供的经双方一致确认的由包敏书写文件为样本的情况下,应包敏申请法庭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涉讼笔迹进行鉴定。

  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表示,2005年7月25日、2007年4月29日、2009年6月8日取款凭证中“包敏”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为同一人所写,2005年11月9日取款凭证中“包敏”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成年人理应自行领取名下生存金,对鉴定报告中认定系被告签署取款凭证上载的钱款,被告应当返还,而被告抗辩认为,其曾在2005年11月给予原告5000元供其设立基金账户,无论被告是否存在以上行为,均系其对日常生活的处分,现要将该行为视为涉讼其余三次提款的返还意见,难以采信;对于原告表示其陪同被告至银行签名后所提款项,虽原告表示其签名后并未领取,但当时原告早已成年,其行为即系对自身财产的支配,现要求被告返还的依据不足。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