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祝玲 通讯员 顾政文
晚报讯 潘婆婆在超市抢购促销大米时受伤,超市为其垫付医疗费3000余元,出院后潘婆婆仍将该超市告至法院,要求赔偿除医疗费以外的各项费用1万余元。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决该超市再行赔偿8000余元。
已至耄耋之年的潘婆婆尽管年岁已大但身体硬朗,仍能独立照顾自己与老伴的生活。
在获悉某超市举行大米促销活动后,潘婆婆携老伴来到超市准备采购大米。超市将大米促销地点安置在仓库并引导顾客至仓库购买。
由于人数众多,一些顾客担心采购不着而蜂拥而上,挤在人群中的潘婆婆被冲上前的队伍撞倒在地。超市管理人员见状,立即增派人手维持秩序并将潘婆婆送至医院,经诊断潘婆婆右尺桡骨骨折。
尽管超市垫付了潘婆婆的医疗费,但潘婆婆仍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除医疗费以外的各项费用10000余元。
法院认为,该超市在举行商品促销活动过程中,未保证正常有序的购买秩序致使潘婆婆遭受人身损害,应当对潘婆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