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巍) 认为华清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清华大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商评委对该商标的核准注册裁定。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一审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清华大学起诉称,该校是国内外的著名学府,其简称为“清华”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2006年,“清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8年5月,清华大学针对北京清华同仁科技公司于2004年3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华清”商标提起争议。
清华大学认为,“华清”商标是对清华大学名称及“清华”驰名商标的抄袭与模仿,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清华大学的合法在先权利,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影响,可能淡化清华大学的“清华”商标,进而对清华大学的声誉造成影响。
清华大学要求商评委撤销“华清”商标的注册,遭到拒绝,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院从三方面对该起商标争议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清华”商标虽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与争议商标指定的“医用糖果”等商品在产品性质、功能、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分属不同的经济领域。
因此,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糖果”等商品系由清华大学提供或与之存在某种联系,不致损害清华大学的利益。
此外,从清华大学提交的证据来看,其主要从事教育等服务,与“医用糖果”等商品生产行业相去甚远,为两个不同行业领域。
还有就是,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因此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