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价数亿女子去世3年 丈夫每月给岳父母2000元

2011/2/24 2:01:15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对于岳父母的起诉,张耀则辩称,杨女士是香港公民,其遗产中的动产继承适用香港法律。”  吕伟彬还分析说,汕头中院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实际上是认定了杨雨去世后张耀购置的57处房产不属遗产范围。

  亿万富婿月给2000元养老 丧女父母怒索6000万遗产

  女儿去世3年后二老才知有数亿遗产,官司打至省高院

  本版撰文 记者 闫晓光

  女儿病逝3年后,已年过八旬的父母才知道女儿身后留下多达数亿元的财产。而3年间,女婿只是每月给他们2000元生活费。得知***后,二老要求分得2000万元被拒,怒将女婿告上法庭,追讨亡女6000万遗产。日前,这宗巨额遗产继承纠纷案在汕头市中院审理宣判。两名原告不服仅分别获判得133万多元的遗产,已提起上诉,该案将在广东省高院开庭。

  年过八旬的原告杨先生、陈女士夫妇称,女儿和女婿在改革开放初期抓住机遇,共同打拼,成为粤东地区针车行业销售老大。1992年,女婿张耀(化名)移民香港,几年后,女儿杨女士也取得香港居民身份。

  惊悉***

  3年前女儿留下数亿遗产

  2005年,杨女士因患直肠癌病逝,但直到2008年年底,他们才得知女儿死后留下多达数亿元的财产。

  据律师查证,女婿张耀目前拥有的财产至少价值5亿多元。而这几年中,张耀一直只是按每个月2000元给他们生活费,也从来没有和他们提到过分遗产的问题。

  两位老人家在咨询过律师之后,发现自己也有继承女儿遗产的资格,于是决定和女婿谈一谈。

  谈判破裂

  饭桌上讨要2000万遭拒

  2008年12月6日,杨先生夫妇特意准备了一桌饭菜,把女婿叫回家团聚。饭后,老人第一次提起女儿遗产的问题,女婿的反应让老人始料未及。陈女士回忆说,女婿当时很激动,说“我们是香港人,香港法律里父母并没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女婿还对两老说,“我就是怕人分财产,所以至今不敢再娶”,随后说了一句“既然这样,今后就不要再来往”,便撒手而去。

  此后,女婿张耀不仅不接电话,还将汕头别墅固定电话改号,而且将6套价值约2500万元的别墅和临街铺面以“超低价”转至他人名下。

  经过近两个月的交涉,2009年初,双方进行了唯一一次内部调解。经过磋商,张耀表示愿意支付800万元,其中的400万元以现金分两个月支付,另外400万以一套双联式铺面顶替,双方最终没能达成一致。

  “我们提出每人1000万,他认为要那个数只能上法庭。”陈女士说,张耀资产数亿,他们的要求并不过分。因此,他们向汕头中院起诉状告女婿。陈女士说,张耀现在身家有5个多亿,其中有90%在大陆。根据《继承法》,他们和女婿及其两个儿女都是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即使其中的一半除以5的话,他们两人也可继承到其中1亿元的遗产,但目前他们交诉讼费能力有限,暂时最多只能申请讨要6000万。

  告上法庭

  57处房产先查封又解封

  2009年4月3日,汕头中院批准了杨先生夫妇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对张耀名下的77处房产中的71处进行查封。但在6月26日,汕头中院又下发一纸裁定,解除了其中57处物业的查封。法院解封的理由是:“因本案查封的部分房地产,系被申请人为投资房地产经营所购置,为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避免造成双方当事人的损失。”

  今年6月30日,两位老人向汕头中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继续对张耀名下房产进行查封,但至今没收到任何回复。在此期间,解封的57处房产已悄然转至别人的名下。

  对于岳父母的起诉,张耀则辩称,杨女士是香港公民,其遗产中的动产继承适用香港法律。

  辩论

  原告:女婿有多富?至少五个亿!

  根据杨先生儿子从房管部门调出的资料显示,单单他们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77套房产,数年前购买时价值就近5000万,现在应该不低于7000万。而这71套房产,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张耀在汕头、广州、海南、香港、西安、上海等地拥有多处物业。

  根据律师查到的资料显示,张耀最大一笔财富并不是房产物业,而是他手上的股票。张耀是标准股份(600302)公司董事。此外,他还拥有万科、华茂股票等。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吕伟彬称,根据他们所掌握的证据看,张耀目前所拥有的财产至少有5个多亿。

  被告:适用港法 岳父母无继承权

  张耀则辩称,原告不仅夸大遗产数量和数额,还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请求。杨女士的生前住所在香港,汕头市不是其住所。按照涉外继承法律规定,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按照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处理,动产的法律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依照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规定,父母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杨女士的动产及坐落于香港的不动产,因此两位原告只能继承杨女士遗产中在国内汕头等地的不动产。股票和公司股份均属于动产,两原告没有继承权。

  此外,杨女士死亡时间是2005年7月1日,也就是说,只有在2005年7月1日之前已经存在的不动产才与杨女士的遗产有关,在杨女士死后才购置的不动产与遗产无关,不属于杨女士的遗产范围。

  而原告在起诉状和遗产清单中所列的大量房地产,均是张耀在2005年7月1日之后才陆陆续续投资购置的房地产,依法不属于遗产范围。

  判决

  两老人只各分到133万余元

  汕头中院审理认为,杨女士虽然死亡地在汕头,但她于2004年6月14日进入中国内地治疗疾病,直至2005年7月1日逝世,扣除住院时间,其在内地连续居住的时间不足一年。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仍为香港,争议的动产适用香港法律,不动产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其父母无权继承包括股权在内的动产。

  经法院核实,本案争议的房产是76套,仅有13套房可供继承。其中有58套房产是张耀在妻子杨女士死后购买的,原告不能证明这些房产是张耀动用杨女士的遗产购买,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剩下部分则已被张耀用于抵还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遗产。因此,法院判决,两位老人只能各自分得133万余元的遗产。

  上诉

  逝前长期在汕不该适用港法

  原告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杨女士虽然于1996年移居香港,并取得香港身份证,但依然长期居住在汕头市,特别在2000年经医院诊断患病后至2005年7月1日去世,其更基本都在汕头市居住,居住时间超过一年,所以应该以其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汕头作为住所地。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昨日,原告方已经委托律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争议

  被查封房产为何无故解封

  杨先生夫妇的代理律师、广东汕华律师事务所吕伟彬表示:“法院裁定书以‘为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为由解除查封不符合法律规定。”

  吕伟彬说:“按规定,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有三:一是查封错误;二是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要求解封;三是申请人自行要求解封。但本案中这三种情形都不存在。因此,汕头中院上述解封裁定是不当的。”

  吕伟彬还分析说,汕头中院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实际上是认定了杨雨去世后张耀购置的57处房产不属遗产范围。“杨女士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那么,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也属于遗产范围。退一步讲,不管是与不是,法院只有在开庭审理后才能作出认定,不能未经审理,先行认定。法院目前的做法实际上是未审先判,有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