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昌平) 对车市上的“背车族”,大家都已耳熟能详,其实,楼市上也有“背房族”,只不过他们远没有“背车族”的人数多。今天上午,大兴法院审理了一起“背房族”反悔案,北京市民贾女士要求法院把7年前自己所“背”的房屋判给自己所有。
让贾女士“背”房屋的是外地人向先生。2003年,因受购房政策限制,向先生提出以贾女士的名义帮他购买商品房一套。2003年9月24日,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贾女士用自己的名义帮向先生购买位于大兴区瑞海家园的房屋一套,该房屋总价款为27万余元。向先生支付首付款后,其余房款以贾女士的名义向农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此后,贾女士帮助向先生完成了房屋买卖、按揭贷款、收房入住等手续,向先生顺利入住。
这些年房价疯涨,向先生出资购买的房屋,市场价已经达到240万元左右。一方面是向先生资产升值,另一方面,贾女士却尝到了“背房”的苦果。
贾女士说,2009年7月,她从开发商处领取房产证时,才发现该房产的性质是经济适用房,这导致她不再具备购买北京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双方协商无果后,贾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向先生将位于瑞海家园的房屋返还给她。
当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向先生要支付给贾女士8000元费用。但是,向先生只给了2000元作为跑腿办手续的费用,而且时至今日,他以贾女士的名义所贷款项,还未全部还完。在法庭上,向先生声称,当年他买房时,不知道诉争房屋是经济适用房,而且诉争房屋已经升值到240万元,他也在那里住了5年以上,因此他不同意返还房屋。如果贾女士想要这套房子,向先生要求支付他240万元。
据贾女士介绍,她和向先生只是普通朋友关系,之所以帮向先生买房,是因为向先生是外地人,当时不能在京购买商品房,她并不是想挣那点钱,拿的那2000元就是帮向先生跑手续的费用。贾女士认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财产以登记为准,确定其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先生以欺诈的行为侵占国家利益,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而向先生则声称,双方关系很好,他和贾女士的前男友是同学,但现在找不到贾女士的前男友了。向先生还声称,当年贾女士和她前男友买了两套房,其中一套就在诉争房屋边上。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