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中超联赛还只有雏形时,天津籍男子周辉就赶在“中超”火爆前抢先注册了“中超”商标。此后几年间,代表着当今世界足坛顶级赛事的大部分商标也都被他抢注一空。9年后,围绕“中超”商标到底归谁所有,相关当事人对簿公堂。昨天,中国足协起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紧张地庭审,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记者多次拨打中超公司董事长于洪臣和总经理鲁俊的电话,试图了解他们对此事的态度,但两人的手机始终无人接听。随后,记者联系到中国足协职业部主任刘殿秋,他说:“虽然2002年还没有正式注册中超,但经过媒体的广泛宣传,‘中超’这个名字在社会上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不管这种影响是好的还是坏的,国家商标局都不应该批准别人注册这个商标。”
中国足协的异议未获商标局支持
据周辉自述,2002年11月27日,周辉和居住在北京的哥哥周军一起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中超”的商标。国家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在检索了已有的商标库确认没有重复后,为他们办理了注册的申请手续,同时还明确了该商标的使用类别为第33类,也就是含有酒精的酒类或是饮料。由于周辉是天津人,不能在北京申请注册商标,因此当时是用哥哥周军的名字申请的。2002年12月23日,国家商标局下达了“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2003年11月,商标局将周军所申请的“中超”这一商标公示在媒体上。
就在“中超”这一商标的公示期即将届满时,中国足球协会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异议。中国足协认为:“中超”系中国足球协会独创并具有显著性与突出识别性的知名标志,中国足球协会对该标志具有在先权利;异议商标“中超”的注册将对社会公共利益及中国足球协会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就此,国家商标局最终裁定:中国足球协会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周军申请的“中超”商标予以注册。
周辉介绍了他前往国家商标局取证书时的遭遇,“我去取证书时,工作人员都已经把那个烫金的证书递到我手上了,不过另一名工作人员又把证书抢了回去。”至于为什么拿不到证书,那名工作人员给出了答案:“足协上法院把你们告了,所以这个证书暂时还不能给你。”
商评委答辩:不能认定为恶意抢注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足协诉商评委、第三人周军案。中国足协向法院提出了不公开审理的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采取了不公开的方式,让很多到法院采访的记者扑了个空。
足协起诉称,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早在2001年1月13日就由该协会着手创办,但第三人周军于2002年11月恶意抢注了包括“中超”以及欧洲五大联赛名称的商标。足协认为,“中超”经过足协长期使用已经具有巨大影响力,应受到法律保护,第三人恶意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维持裁定。商评委答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国足协在第三人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酒类产品上使用“中超”或与之近似的商标,故不能认定第三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第三人周军的代理人表示,中超联赛至今已运行8年,所以周军在2002年即申请注册“中超”商标实际上是在中超联赛出现以前的事,因此绝不可能是抢注。
周辉不愿和解:就是逗他们玩儿
昨晚记者拨通了周辉的电话,说起上午没有公开的庭审,他表示只不过在按程序走,足协一方并没有什么新的证据和观点,“无非还是说我恶意注册,社会影响不好之类的话。不过他们这次告的还是商评委,商评委说了,是按照国家商标法的规定来的。”
至于为什么赶在足协之前注册“中超”商标?周辉回答:“就是逗他们玩儿,折腾折腾他们(中国足协)。说实话,‘中超’商标单就商业价值论,那就是一张废纸。”周辉不愿放手,还有其他原因,“足协从来没有跟我联系过和解什么的,就说我恶意抢注。”也正因如此,周辉说不愿意和解,“第一,我不缺钱;第二,看你不顺眼我就折腾,反正就陪着玩儿。官司赢了后,我还会起诉足协,他们的诽谤断了我近10年的使用权。”随后周辉还向记者透露,“我手里不光有‘中超’的注册商标,五大联赛的也都在我手里。”
本组稿件由记者 胡锐凯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