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医院承担责任,作出赔偿……”小祝(化名)的父母在法庭上一边陈述一边抹着眼泪。
近日,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承担50%的经济责任,赔偿小祝各类经济损失44万余元。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四中学高三学生小祝参加学校体检时,被查出肺部有积水,于2009年5月10日入住昌吉州人民医院,实施左侧胸腔闭式引流管通畅手术,后又实施阑尾切除手术。
之后小祝持续高烧不退。5月21日,昌吉州人民医院以小祝患有左侧结核性胸膜炎将他转至该院感染科治疗。5月27日,该院再次为小祝实施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但小祝出现呼吸、心跳骤停临床症状,医院立即给予其心肺复苏等处理,并转入ICU继续治疗,同时向小祝母亲下发了病危通知。10月9日,医院出具诊断结论:心肺复苏术后,小祝进入植物人状态,院方要求小祝出院。目前,小祝仍在医院靠输入食物维持生命,治疗措施已经停止。
2010年5月, 新疆昌吉州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小祝的父母不认可这一鉴定结论。后经昌吉市人民法院委托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对术后可能出现严重并发症未向病患家属进行充分告知,违背了告知义务,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院方在术后护理过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严重并发症预见不足,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等。故院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小祝目前植物人状态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2009年5月27日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未见医院对小祝进行手术可能导致严重并发症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同时,医院对手术可能出现严重并发症的预见性上存在疏忽大意,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侵犯了小祝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对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患者健康权,院方应当承担患者50%的经济损失较为合理,法院遂作出判决,由昌吉州人民医院赔偿小祝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万余元。
据记者了解,此案一审宣判之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