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因不满待遇特殊6年内3度被迫辞职

2011/4/27 15:29:18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2004年起,周先生被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派遣至某汽车租赁公司工作。如果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者辞职的行为,等于侵犯了劳动者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视。

  □通讯员 孙超 晚报记者 钱朱建 报道

  2004年起,周先生被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派遣至某汽车租赁公司工作。因不满人力资源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多年来合伙对派遣员工采取的“特殊待遇”,周先生在第三次被迫辞职后,将人力资源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周先生和原单位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虽然双方纠纷画上了句号,但是部分劳务派遣员工的尴尬处境,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派遣员工

  “不辞职就别想干了”

  周先生称自己在2004年4月就由一家劳务公司派遣至某汽车租赁公司工作,担任汽车驾驶员的工作。到了2004年8月,他从原来的劳务公司转入现在的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并建立了劳动关系。周先生每月的基本工资是1200多元,另加上每月不固定的饭贴、车贴和加班费。到了2008年8月,周先生又同人力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可是此后不到一年,周先生又被迫提出辞职。

  谈到这次辞职,周先生觉得非常无奈。虽然是和人力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自己真正的老板却是汽车租赁公司。而他们这些驾驶员的工作期限,却和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的车辆租期密切相关。一旦出借的车辆到了租期,汽车租赁公司就会要求驾驶员写辞职报告主动辞职。周先生称,在2009年5月他将车辆交还给汽车租赁公司的时候,就被要求在一份辞职报告上签名。 “如果不写辞职报告的话,驾驶员以后就不要想回去再开车了。”周先生谈到汽车租赁公司的行为时有些气愤。

  2009年9月,汽车租赁公司通知周先生回去上班。同年11月,周先生第二次被迫辞职。 2010年3月,周先生再次复职。 2010年7月,周先生第三次被迫辞职。这样频繁地折腾,周先生终于忍无可忍,他认为自己的辞职是用工单位强迫所致,人力公司对自己权益则不闻不问。对于自己辞职后在合同期内的工资待遇,人力公司应该给自己一个说法。于是在去年,周先生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在对仲裁结果不满后,向普陀法院提交了诉状。

  人力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完全合法

  在法庭上,周先生提出由于是被强迫辞职的,所以人力公司应该补足合同期限内的工资并支付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

  而人力公司强调,同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完全合法。人力公司认为每次和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都是经过双方协商的结果,周先生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同时,人力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周先生的辞职报告,劳动合同和招退工手续证明。

  为了驳斥人力公司的说法,周先生请来了两位证人到庭作证。两位证人都是曾经在汽车租赁公司上班的派遣员工,他们当庭诉说了和周先生类似的遭遇,其中一位证人吴先生在租赁公司工作多年,因为不写辞职报告,在合同到期后就没能继续做下去。

  案件背后

  不能忽视派遣工的权利

  法院判决之前,人力公司与周先生达成了调解,人力公司同意支付给周先生7000元化解纠纷。虽然双方的矛盾得到了解决,但是部分劳务派遣员工的尴尬处境应该受到社会重视。

  由于劳务派遣 “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情形,使得劳动者始终要看用工单位的脸色行事。而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关系,也让劳务派遣工几乎处在了无人保护的境地,完全处于弱势地位。

  周先生说与自己经历相似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在少数。而所在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一再解除合同再重新签订的行为,等于把劳务派遣工当成了临时工使用。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用工单位是不可以随便退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了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者辞职的行为,等于侵犯了劳动者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