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高速路上“绊”住轿车的石头块
“越想越蹊跷,越想越后怕。”回忆自己5月2日在大广高速公路(G45)太康段遭遇的“惊魂一幕”,郑州市民杨先生连连感叹,要不是车速不快、要不是司机技术老练,杨先生他们可能就回不来了。
“这两天我们一直在琢磨,平原地区的高速路上,咋会出现那么奇怪的菱形石头?会不会有人故意把石头扔在高速路上了?”杨先生和他的朋友感觉此事大有蹊跷。 □记者 陈亮/文 袁晓强/图
【惊魂】
石头差点儿要了5条人命
昨天下午,郑州市民杨先生向记者讲述了那至今让他惊魂不定的一幕。五一假期,杨先生携女儿回信阳老家探望父母。2日回郑时,因顺路,杨先生让一位张姓朋友捎带自己,张先生开的是别克商务车,车上一共5人。
2日下午,他们从信阳光山县上了大广高速公路(G45),不时有小雨,车速维持在110码左右。下午4点50分左右,车行至周口太康段大广高速公路的2028公里处时,惊魂一幕上演了。
此处有一座公路桥横跨高速路,车刚刚驶过公路桥洞,突然,轿车左侧接连发出“嘭嘭”两声爆响。
司机惊叫一声:“撞上石头了!”话未落音,轿车就开始向左倾斜,眼看就要侧翻并撞上隔离带护栏。此时,副驾驶位置的朋友高声喊:不能刹车,控制方向。在司机和副驾驶的配合下,轿车慢慢滑行200多米才停到了最右侧的紧急停车带上。
杨先生回忆,他们下车后发现,轿车的左前、左后轮的轮毂全部被石头扭断,两个车胎都爆了。就在他们刚回过神来时,一辆高速***的巡逻车缓缓停在了身后。
杨先生询问这名工作人员,他们是不是撞上石头了。警员回答“是的”。杨先生又问,高速公路上怎么有石头呢?这名工作人员没有回答。
杨先生和朋友又赶紧问:石头在哪儿?工作人员说,为了避免再有车辆撞上石头,他已“扔掉了”。
此后,这名工作人员热心询问杨先生一行是否需要什么帮助,并提供了当地高速***的报警电话和高速路政部门的服务电话,随后,巡逻车继续前行巡逻了。
杨先生向后方跑了大约250米,终于在高速路边的沟里找到那块石头,“棕褐色的,菱形立方体,尖利,每个边都长约20厘米”。
找到“罪魁祸首”,杨先生用随身携带的DV机记录下现场情景。
【疑问】菱形石头,咋就上了高速路?
昨天下午,记者见到了那块被杨先生“保存”的菱形石头,石头上四周布满“伤痕”,但每个见到这块石头的人都表示,要是在高速路上撞上它,轻了是爆胎,重了肯定会车毁人亡。
当天,杨先生他们并未在太康当地寻求帮助。
事发后,他们打了周口高速***部门的电话,无人接听;再打路政服务电话,对方让他们与拖车公司联系,而拖车公司的电话也无人接听;再打路政电话,对方让杨先生与前方服务区汽车维修点联系;而维修站让他们找拖车把车拖过去,再帮忙换轮胎,维修站报价,更换轮胎1600元,不包括修轮毂。
见两个轮毂都已坏掉,更换轮胎已无济于事,杨先生一行就找当地朋友相助,连夜修好车才得以回郑。“路上,我们越想越觉得蹊跷。”杨先生说。事发地是平原地区,不可能有山区的落石;另外,运送石头的货车,也不会选择走高速,因为运费太贵,而横跨的公路桥两侧有广告牌遮挡。
想到这里,杨先生和朋友发出了这样的疑问:排除了天灾,那会不会是有人故意在高速路上放石头给车“下套”趁火打劫呢?又或者是与交通事故有利益关联的其他行业人员做的手脚?
记者在网上搜索“高速公路 撞上石头”关键词,弹出很多相关的案例,重庆、四川、广西、山东等地均发生过人为在高速路上扔石头,再打劫受损车辆的案子。
因此,根据杨先生的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高速路上撞上石头后,“不让陌生人靠近车辆、守好车门”非常有必要。
【说法】管不住一块石头,高速管理方必须担责
“轮毂和轮胎都不在保险范围内,只能我们自己掏钱维修。”杨先生说。
昨天下午,针对杨先生和朋友的遭遇,记者咨询了河南红木律师网的创办人何洪涛律师。“管不住一块石头,高速公路管理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何洪涛律师肯定地分析。
何洪涛说,既然杨先生一行掏了过路费,高速公路管理方就要提供好服务,尽到清理路面、设置路障、提醒车主的义务,但是,从杨先生的遭遇看,高速路管理方并未尽到这些义务,所以,管理方要承担全部过错,对杨先生一行的损失负责。
何洪涛还建议,杨先生要保存好拍摄的视频证据,并可以随时到法院起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索赔。
对于杨先生等人的“人为‘下套’”推测,何洪涛分析,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些扔石头“下套”的人,则属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少则获刑数年,如果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就要被判死刑,而且,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链接】高速路上撞石头,获赔已有先例
据2007年5月10日的《湖州晚报》报道,2006年6月,侯某开车途经杭宁高速公路,撞上车道上一块大石,车子当场损坏。
侯某认为杭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此事应负责任,就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杭宁高速公路管理方没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的石块,是其养护上的失误,应对车主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杭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侯某损失2万多元。
无独有偶,2009年11月18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也判决了一起类似案件。郑州市民刘先生在高速公路行驶,与超车道内的石头碰撞,车辆受损严重。此后,刘先生把高速公路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