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厂老板被人上门追债 保安护主斗殴猝死

2011/5/11 12:37:19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记者/马喜生 实习生/夏煜昊 通讯员/钟紫薇) 电子厂被人上门追债,保安夏某在“护主”斗殴中冠心病发作猝死,另一名主管助理受轻伤。根据证据显示,一同前往的台湾老板陈某仅是授意各被告人要钱,没有证据显示互殴中他参与其中,故该老板不对故意伤害承担刑事责任。

  讯 (记者/马喜生 实习生/夏煜昊 通讯员/钟紫薇) 电子厂被人上门追债,保安夏某在“护主”斗殴中冠心病发作猝死,另一名主管助理受轻伤。日前,讨债的6名被告分别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定夏某猝死属意外事件,6被告无须担责。

  保安“护主”猝死

  去年5月份,东莞塘厦镇松版电子厂经理陈某和黄某带着胡某等5名打手上东莞双丰电子厂催收2.1万元欠款,双丰电子厂经理刘某称付款未到期,拒绝还款。黄某等人试图强行进入工厂,被双丰电子厂保安夏某、张某及主管助理喻某等人拦住。双方发生争吵、推搡。

  随后,夏某、张某从保安室各取一根钢管,殴打黄某等人,引发了第一次互殴。斗殴中,2名保安的钢管被松版电子厂的人抢走,夏某被黄某用钢管击中背部,夏、张躲进保安室内,喻某则跑进厂内。

  之后不久,第二次互殴开始。黄某吩咐胡某等3人留在保安室,他则带着其余2人进厂内公司楼找经理刘某。找不到人后,3人下楼离开,这时遭到夏某持钢管追打。几分钟后,当地治安员赶到现场制止了双方冲突。

  不料此时,夏某晕躺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认定夏某符合在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基础上,因为与他人发生争执、打斗等引起情绪激动,进而诱使冠心病发作致猝死。

  保安猝死被认定为意外死亡

  在这起“护主”引发的互殴中,除了保安夏某猝死,双丰电子厂的喻某也受到轻伤。日前,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刑事部分,夏某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还未结案。

  法院认为,夏某的尸检报告显示,体表仅见3处轻微挫伤,其死亡是因夏某情绪激动,诱发其冠心病导致。且在互殴中,夏某均积极主动参与,松版电子厂黄某等5人无法预见这种程度的互殴会致人死亡的后果,故夏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黄某等6人对该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两次互殴致喻某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还查明,松版电子厂经理黄某曾犯抢劫罪,打手之一的戚某亦曾犯抢劫罪、盗窃罪,两人都是累犯。法院判处戚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黄某二年六个月,其余4名打手则被判处一年九个月至两年不等。

  互殴伤人 要担刑责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多名被告人及其家属不解法院的判决,认为自己帮松版电子厂老板或朋友的忙讨要合法欠款,且双丰电子厂保安动手在先,为什么坐牢的却是他们,而带他们一同前往的松版电子厂另一名老板陈某却没有责任?

  根据证据显示,一同前往的台湾老板陈某仅是授意各被告人要钱,没有证据显示互殴中他参与其中,故该老板不对故意伤害承担刑事责任。

  在处理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常常对自己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感到很迷惑。比如明明是对方先动的手,或者虽然打伤了对方,可自己也被对方打伤了。按照法律规定,互殴行为,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任何一方将另一方打伤,伤害程度达到刑法追究标准(轻伤以上),均要承担刑事责任。对方先动手,仅是有无过错的问题,不影响打伤人的一方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