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张振兴生前的军官证和荣誉证书
死者的死亡证明书
医院门诊楼西电梯5楼外的铁栅门,据张女士说,他们就是在此被困。
西电梯口门外贴上了提示语,张女士说,事发时还没有。
据张女士介绍,张振兴原在解放军某部炮兵旅后勤部营房科担任副连职助理员,在部队供职期间曾多次获得表彰,2009年底还被评为优秀机关干部。事发前他刚从部队转岗还未在地方工作。2010年12月29日晚11时左右,张振兴骑电动车行至未来路与金水路交叉口时不小心撞到路边的石墩后摔伤。经路人拨打120后,23:15分送达郑州黄河中心医院治疗。12月30日10点左右,诊断为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质疑:医院抢救不及时应担责
张女士认为,弟弟张振兴的死与医院急救体系漏洞,抢救不够及时有很大的关系。
她说,自己当晚11点半左右赶到医院时看到,首诊医生刘某并未对病人采取抢救措施,病人当时面色苍白,四肢冰凉,情绪烦躁,一直喊肚子胀,难受,上不来气。这时医护人员仅仅上了一个监护心率的监护同时吸氧,血压指数也未测量。随后,***因有出诊被叫走。这时病人身边没有一个医生,仅有一个实习***被叫来继续推剩下的半只心律平,时间已经过去近两个小时。病人不停的说肚子胀难受。
张女士急忙挨门叫医生,***这才将睡眼惺忪的毛医生叫到抢救室。他问***量血压了没有,***说量不到。他问做CT了没有,***说没有担架,没有小推车。张女士对当班***的资格表示怀疑,“何以量不到血压就不再量,做急救居然没有担架和小推车?”
随后,病人被推往手术室。电梯上到五楼,他们发现电梯门外还锁着一道铁栅门。毛医生打电话要钥匙,谁知这一等就是半个小时。半个小时后他们得知上错电梯了,西电梯门一直从未开过。他们只好下楼,后改走东面电梯再上五楼。“救人如救火,这半个小时等的太冤了!毛作为医院的医生,咋不知道手术室怎么走?”张女士悲痛的说。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病人推进手术室后,医生让家属上九楼拿抽血用的试管,抽过血后让家属拿到二楼检验科检验。由于家属对医院不熟悉,上下楼跑了几趟才找到位置,“手术室内竟然没有抽血用的试管?抽血检验这些工作不是应该由***来做吗?让家属这么来回跑太耽误抢救了。”张女士表示质疑。化验结果出来后,医院称血库没血了,这才开始从外调血。直到凌晨3:30分左右,血液才被送过来。至30日上午10时左右,医生宣布病人死亡。
张女士对黄河中心医院的急救管理漏洞和医生***的不负责任表示严重质疑,当班***无执业资格,接诊医生不能及时到位,无应急方案供血不及时,主治医生连手术室怎么走都不清楚,“这些状况难道是一个具备120急诊资格的医院应该出现的吗?!”张女士认为正是医院这一连串的错误延误了病人的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导致弟弟张振兴无辜枉死。
院方态度:拒见媒体 不作回应
记者5月9日上午赶到黄河中心医院,希望了解院方对此事的态度及处理办法。记者表明来意后,一位范(音)姓的工作人员称负责宣传的靳科长出差了,无法接受采访。记者请求与医院负责医疗纠纷事务的副院长见面,该工作人员表示,你们见院长也没用,院长也不了解该事件的具体情况,与媒体的接触都是靳科长负责。记者希望让其帮忙拨打靳科长手机以便采访,该工作人员拒绝。记者索要靳科长手机号也被拒绝。随后,该工作人员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称如果靳科长回来会让他给记者联系。
5月11日下午,在等待三天后未接到对方回复的情况下,记者拨通了靳科长的办公电话,工作人员称其不在,仍未回来。截止记者发稿前,院方仍未给记者任何正式回复。
另据早前媒体报道,靳科长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医生和院领导不想就此事面对家属,更不想面对新闻媒体。至于毛医生为何会带病人上错电梯,以致延误病人治疗时机,他表示自己不清楚,但毛医生确是该院医生。
专家观点:医院急救管理确有漏洞
医院在处理这一急诊病例时的表现是否说明其在急救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业内有关专家表示,就张女士所述情况,结合病人的急救病历和死亡证明,医院的急救体系确实存在一定的漏洞,参与急救的医生***的表现有些不负责任。
从病理上说,家属称病人当时面色苍白,四肢冰凉,大汗淋漓,情绪烦躁,这是典型的失血性休克的前期症状。在病人外伤不重的情况下,医师应考虑到是否存在内出血,至少应该测量下病人的血压指数。这说明首诊医师和***的工作是不负责任的。
从医院的急救过程来看,目前我国医院实行的是首诊负责制,首诊医师在病人进入医院至实施手术的三个小时期间,前期检查不到位,交接工作未做好问题最大。而接诊医师不熟悉医院通道,让病人在电梯内被困半个小时,这些都耽误了病人确诊抢救的宝贵时间。“对急诊病人来说,时间就是生命,更别说是肝脏破裂的病人了,那更是分秒必争。”另外,医院的应急供血系统不健全导致病人输血不及时。这些都说明了医院在急救体系的管理上有漏洞,相关医师的执业水平和责任心有待提高。
律师说法:若情况属实医院应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就这一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采访了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王律师表示,如果张女士提供的情况经证明属实,医院和参与诊疗的医生***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王律师说,事件中医院急救管理混乱,首诊医生工作交接不到位,接诊医生未及时采取的救护措施,以及应急供血系统的疏漏,致使病人的治疗时间一而再再而三的延误,这些违背医疗常规的行为最终导致了病人失血过多死亡。其中,医生不负责任的行为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由于医院急救管理存在问题,医院方面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医疗管理失职的行政责任。
他还表示,在医疗纠纷事件中,患方普遍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患者的病历以及相关的影像资料都是由医院来掌握的,王律师表示,这就造成了患方和医院信息不对等的问题,“比如,如果医院事后将患者的病历修改,甚至于伪造病历,这样无疑会增加患方申诉成功的阻力。”所以,在医疗纠纷中,患方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在该事件中,如果医院无法证明患方的说法不实,医院可能会承担‘推定取证不能’的责任,这对患方来说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