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要求高考试卷公开案考生败诉

2011/6/10 13:25:25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高招办称,根据相关规定,高考评分标准属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级事项,根据政府公开条例,属于不得公开的信息。2008年7月17日,小刘告到法院,要求省招生办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其高考试卷。

  估分与成绩有出入申请公开试卷——

  查高考卷遭拒 告考试院败诉

  想查高考试卷行不行?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本市首例要求高考试卷公开案有了最终结果,法院以高考试卷的评分标准属于国家秘密不得公开为由,驳回高考生小谷向北京教育考试院查询试卷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估分有出入考生想看试卷

  2010年,19岁的小谷参加了高考。考试结束后,他根据答案对各科进行了估分。

  但发榜后,成绩却与他的估分有出入。小谷想弄个明白,就向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递交申请,要求公开他本人2010年高考理综、数学及外语试卷。他明确要求公开的是经过评阅的考试答卷。

  请求遭拒考试院不公开试卷

  2010年7月15日,高招办作出答复,拒绝了小谷的请求。

  高招办称,根据相关规定,高考评分标准属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级事项,根据政府公开条例,属于不得公开的信息。

  虽然试题、考生答卷及考生的档案材料不属秘密,但也是考试后不应公开的内容,且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所以不予公开小谷2010年高考试卷。

  法院判决

  考试院不公开有理

  小谷不服,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小谷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考试考务规定》为依据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也表明,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事项。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虽然小谷申请公开的是经过评阅后的考生答卷,但其中涉及相关的评分标准。按照规定,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事项。北京教育考试院答复并无不当,一中院终审驳回小谷的诉讼请求。

  相关案例

  河南考生打赢查分官司

  2008年,河南省兰考县考生小刘也遇到相同问题,他起诉河南省高招办获胜诉。

  小刘怀疑高考打分有误,通过学校向省招生办提出查分纠错申请。

  省招生办以他要求公开试卷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拒绝。

  2008年7月17日,小刘告到法院,要求省招生办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其高考试卷。郑州市高新区法院一审驳回。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合自身利益的……”小刘要求公开高考试卷的申请符合上述规定。

  中院撤销一审判决,责令省招生办对小刘公开其2008年高考试卷。这也是全国第一例判决公开高考试卷案。

  专家说法

  适用法律不同 判决结果不同

  两件性质相同的案件,法院判决结果为什么不同?

  对此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张峰教授告诉记者,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对各个行业领域的秘密没有专属裁判权。对秘密的认定,要看各个不同领域的相关规定。就本案而言,教育部制定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秘密的范畴进行了界定,该规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北京一中院以此作为依据作出判决是合理的。

  从河南郑州中院审理的案件来看,当地法院判案主要依据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也是不同地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在法律适用以及何种法律效力更加优先的问题上存在的理解差别。

  张教授说,目前最高院在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落实进行意见征集,其中将大部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原则,不公开作为例外,同时也会对秘密事项作出进一步规定,以统一全国的司法标准。

  本版文/记者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