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交通肇事者引热议
本报江门讯 (记者黄国金 通讯员 程生彦) 昨日,记者从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驾车撞死人的龙某因死者家属和龙某单位“求情”,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龙某向死者家属赔偿46万元而无须负撞死人的刑事责任,消息一传出,在司法界和市民中引起轩然大波。
撞死人后主动报警自首
去年12月某晚10时多,因为遇到技术问题,龙某所在的公司需其回去协调解决,37岁的龙某从家里急忙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赶回公司。当行驶至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某路段时,因刹车不及时,龙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骑单车横穿马路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龙某留在现场,并主动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了解,死者陈某,26岁,尚未成家,在江门外海打工,属农村户口,父母都靠种地为生,家境清贫。
案发后,龙某家属希望能与陈某家属私了,专门为从家乡赶来江门处理陈某后事的家属安排了吃住,并对其赔礼道歉,还积极进行赔偿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次性赔偿46万元的协议。
死者家属“求情”不起诉
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锡章说,“虽然案件给死者父母带来极大伤害,但也给肇事司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双方都不想这样的事情发生”,陈某父母经过协商与龙某达成谅解,并表示不追究其刑事与赔偿责任,要求有关部门对肇事者从轻处理。
此外,由于龙某在两家公司工作,负责关键的技术和销售环节,还是其中一家公司的销售总监,负责联系企业客户,其被抓后公司在生产、销售、经营等方面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两家公司都为其出具了“求情书”。
近日,为了不影响两家公司的正常发展,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江海区检察院最终对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焦点关注:
不起诉是不是“拿钱买刑”?
“轻微交通肇事案不起诉不是‘拿钱买刑’。”
面对各界的质疑,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锡章指出,本案属“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轻微交通肇事案件。
他表示,检察机关对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轻微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让肇事者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不仅能让受害人及其家属及时获得赔偿,对化解社会矛盾有重要意义。
陈锡章指出,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出台,刑事司法政策由“从严从重”调整为“宽严相济”,充分体现了不同社会阶段的时代要求。
对积极赔偿受害人的轻微交通肇事案嫌疑人不起诉,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开创了江门市先河,但在全国却早有先例。
江门不少司法界人士对此表示支持。
不同的声音
不起诉有违刑诉法?
但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梁桃波律师对“不起诉”提出异议。
他认为,肇事司机龙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非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因而检察机关应对其作出起诉处理。
但梁桃波也指出,鉴于交通肇事罪都因过失造成,且龙某有自首情节,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因此,检察机关在作出起诉后,可作出不批捕决定而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根据宽严相济的理念建议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