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厦租期未满进行转租被质疑国资流失

2011/7/17 4:05:22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2006年,姜堰市贸易局对位于姜堰市石头街2号的地下室及一层和二层商铺共1683平方进行公开招投标。根据朱霞提供的翰宇公司与姜堰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姜堰市贸易局三方共同签订的租赁合同,翰宇公司承租的期限从2009年12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共计七年零三个月。

争议中的姜堰“贸易局大厦”快报记者 陆媛 摄

争议中的姜堰“贸易局大厦”快报记者 陆媛 摄

  近来有网友在论坛发帖称,姜堰市贸易局在2006年通过公开招租将姜堰市石头街2号1600多平方米商铺租出,租期为5年,而在租期未满的2010年,贸易局与商铺的承租公司解约后,又将该商铺转租给了另一家公司,合同期限长达7年多,前三年的租金为每年103万元,此后以每年5%递增。姜堰市贸易局的这一做法引起了当地不少业主的质疑,一是该商铺的转租未进行公开招租,违背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二是每年103万的租金,与实际市场价不符,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姜堰有多人联名向政府部门写信表示愿意以每年180万元的价格承租。

  为何180万敌不过103万?国有资产真的流失了吗?快报记者近日前往姜堰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快报记者 陆媛 沈顾佳 姜堰报道

  租期未满商厦转租

  共同出资人称“权益受损”

  位于姜堰市中心步行街中段有一幢被当地人称为“贸易局大楼”的建筑,它的“官方身份”是姜堰市石头街2号。

  2006年,姜堰市贸易局对位于姜堰市石头街2号的地下室及一层和二层商铺共1683平方进行公开招投标。商铺位于姜堰市中心的步行街,地段不错。朱霞当时代理了一个服装品牌,需要开门店,就找到贸易局想要参加招投标。“但贸易局负责人告诉我不能以个人名义投标,建议我找一家公司合伙,以公司的名义投标。”朱霞说,于是她就去找了朋友的老公张某开的上海御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帆公司)。

  朱霞向记者提供了一份2006年7月她和张某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显示:石头街2号的房屋租赁由双方共同投资,各占50%股份,双方权利、风险、开支、收益共同承担。而上海御帆公司也顺利中标取得了石头街2号的经营权,租赁期限自2006年7月26日起至2011年12月26日,第一、二年租金分别为95.88万元,以后每年递增8%。朱霞和张某共同拿出第一年和第二年的租金和10万元定金,分别支付了100.88万元。“我自己租了130平方米开服装店,其余商铺转租给他人。三年内转租的收益差不多有120万元,我和张某各得60万元。”

  然而,朱霞和张某在此后的合作中产生矛盾。“2009年,贸易局和御帆公司竟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租赁协议。而且在没有公开招租的暗箱操作下,由泰州市海陵区翰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宇公司)与贸易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连续三年每年只要103万元,合同期限长达7年多。”朱霞认为,自己原来是共同投资人,应当享有优先承租权,翰宇公司却以低价承租,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损害了自己的权益。

  未公开招租

  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

  2009年贸易局为何与上海御帆公司解除合同,另寻承租人?时任姜堰市贸易局副局长的曹正明称,2006年上海御帆公司中标时,双方就在合同中明确表明房屋不得转租,然而御帆公司违反协议擅自转租,而且拖欠租金。此外,承租户在消防通道卖箱包,造成安全隐患。“我们多次打电话给张某,他人在上海,我们让他回来解决这事,不然就上法院起诉,最后他同意解除合同。”

  而御帆公司负责人张某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我和朱霞一起投资,但是她欠房租不给,我也拿不出这么多钱给贸易局。翰宇公司毛老板知道后,就和我协商把承租的权利转让给他。我提出要把合同剩余两年多的租金收益给我,他同意了。后来我就和贸易局解除了合同。”

  “既然租赁合同提前中止,贸易局为什么不再公开招投标,而是直接指定由翰宇公司来承租,并且以低于市场价的103万元租金出租,而且一签就是七年?”朱霞认为,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朱霞提供的翰宇公司与姜堰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姜堰市贸易局三方共同签订的租赁合同,翰宇公司承租的期限从2009年12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共计七年零三个月。其中3个月是为翰宇公司处理前一轮租赁遗留问题的过渡期。第一、二、三年租金为每年103万元,从四年开始,每年租金价格均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

  “这就是说,三年多的时间,翰宇公司每年只需交103万元租金。而根据我们原来的协议,年租金每年递增幅度为8%,2010年度的租金应该为111.83万元,2011年度的租金应该为120.78万元。此外,我们五年的总租金还增加了28万元,如果分摊到每一年的话,在此基础上还要再增加5.6万。”朱霞表示,步行街是姜堰的商业中心,租金每年都在涨,103万元的租金低得离谱。

  朱霞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由8人签名的联名信,信中称石头街2号楼地下室和一层、二层营业用房如果向社会公开招租,“我愿意以每年180万元人民币承租。此为本人真实意愿。”

  在步行街经营童装的徐秀是签字人之一,她向记者表示,

  她对于以180万元租下石头街2号,她觉得还是比较合理的,“在这条街上这个价位差不多。按照180万元的价格租下来,无论是自己做生意还是转租都有盈利的空间。”而对于翰宇公司103万元租金,徐秀认为“比市场价肯定低”。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邻近位于商铺一层的某运动品牌店,面积不到110㎡,目前的年租金达到60万元。

  180万敌不过103万?

  “正值金融危机,市场不景气”

  姜堰市贸易局为何将大楼“便宜”给了翰宇公司?曹正明称,2009年正值金融危机,当时市场不景气。同时参考旁边商场的租金而定下了103万元的价格。选择翰宇公司是因为“在2006年的招投标中它排在第二位,现在御帆公司不做了,就由第二位顶替上来。”曹正明还强调由翰宇公司来承租是为了不对“第三人造成伤害”。曹正明所谓的“第三人”是指上海御帆公司转租给的第三方,包括承租地下室500多平方米的施某、以及承租一楼、二楼商铺的朱霞和翰宇公司。可是快报记者调查发现,易主翰宇公司后,施某、朱霞的日子并不好过。

  “翰宇公司不肯把房子再租给我,让我搬出去。为逼我就范,他们多次对我的店铺断电,甚至将店门用锁锁了一个多星期,造成营业损失达二十多万元。”朱霞说她代理的服装品牌对门店的面积、位置有着严格的要求,而且自开业以来业绩节节攀升,这种情形下,要她搬离去找一个差不多的地段太难了。

  今年4月,翰宇公司将朱霞告上法院,公司负责人毛某称因为朱霞拖欠房租有好几个月。“2011年的房租本来应该在2010年10月份付清,但是直到2011年4月她还没付。断电也是因为她不付钱,我们上法院后她才答应付钱,我们就在4月21日撤回起诉。5月份她才付了32万多元租金。”而朱霞对毛某的说法却坚决予以否认,“毛某要我和他们重新签协议,但是我本来就是投资人,我不同意签,他就不收我的房租,直到5月份在信访部门在场时才把钱给了他。”

  而另一“第三人”施某又把地下室转租给吴某开眼镜城。吴某告诉记者,他和施某签订的协议本到今年年底到期,之前他不肯搬出,因此姜堰市贸易局将施某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施某和上海御帆公司原先的租赁协议无效。最终经法院协调,吴某与翰宇公司重新签订协议,眼镜城可以经营至今年12月原合约期满。

  为何不公开招租?

  “没有规定一定要公开招租”

  由于机构改革,姜堰市贸易局如今已经变身为姜堰市供销合作总社,曹正明的身份也转变成合作社副主任。当记者问他石头街2号既然是国有资产,为什么不公开招租时,他回答,“没有规定一定要公开招租。”他同时声称,此事曾向市政府打报告反映。“这是我们当地的国资委、审计局、监察局、国投公司和贸易局共同商量确定的,各家还签了一份备忘录。不是我一个小小的副主任能说了算的。”当记者提出要看看这份备忘录的内容,曹正明表示手头没有,在办公室崔主任那里。

  快报记者随后找到崔主任,经请示过后,他向记者出示了这份于2010年1月4日由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贸易局和国投集团共同签字的备忘录。在这份备忘录中,不仅明确由翰宇公司承租石头街2号,并承诺合同到期后,除公开招投标外,翰宇公司在下一轮招租中享有优先承租权。记者还了解到,贸易局最初拟与翰宇公司签长达10年的租赁合约,但被相关部门驳回要求整改。对7年的期限,曹正明的解释是,“本来协议期限是5年,但前面御帆公司还有2年没有履行,加起来就是7年。”记者提出希望获得这份备忘录的复印件,但遭到了拒绝。

  采访中,快报记者了解到,事实上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石头街2号的产权已经由贸易局移交给了国投集团。因此,在2010年1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也就是产权所有人为国投集团,姜堰市贸易局是作为受托管理方出现。记者联系了在合同签订时作为甲方代表签名的姚某,在被问道当时石头街2号的产权是否已经移交?姚某称“应该就在签合同前后,具体的记不清了”。记者又问国有资产是否需要公开招租?他表示,“原则上是要的。但这是由贸易局向市政府打报告批准。”对出租的年限,他表示并没有5年上限之说。记者表示,“作为国有资产所有人,应该要把国有资产的利益最大化,为什么舍弃180万元的高房租,而选择103万的低价?我无法理解。”有意思的是,对方竟然回答称,“好像是这样的。”

  律师:怀疑国资流失

  可向纪检反映情况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一静向快报记者表示,目前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相关规定中,只是原则要求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但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任何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必须要经过招标程序。姜堰市贸易局的出租行为如果的确得到了当地市政府的批准,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形式是合法的。

  王一静称,如果因为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而认为出租行为的背后可能存在某种不正当行为、交易,或者认为出租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当事人或者民众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包括上级国资委、当地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由于政府部门出租国有资产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而是一种市场行为,故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