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日,刘建林在益阳市区行驶途中遇债主追债,驾车狂奔,在连撞11人,引发多起交通事处后,又执刀胁迫他人驾车,载其离开,这起恶***通事故轰动一时。近日,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刘建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通讯员张跃飞 本报记者全欣 益阳报道
连撞15车,11人受伤……2010年11月1日,发生在益阳市桃花仑路口的这起恶***通事故曾轰动一时。肇事者刘建林是益阳一公司老板。检方指控被告人刘建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车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益阳市赫山区法院昨日对这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建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但不构成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行驶途中遇债主追债
刘建林,1966年出生,长沙人,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林芳生态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10年11月1日下午5点左右,刘建林行车至益阳市赫山区长益路桃花仑外贸路口等待红灯时,遇到债权人陈某、肖某。两人当即下车敲打刘建林的车窗玻璃,并打开其车的副驾驶和后车门。刘建林见状立即驾车闯红灯,在路口撞伤一名行人。之后,刘建林不顾车内乘坐人员的劝阻,高速行驶。从桃花仑外贸路口至大海棠路段共撞伤11人,撞坏汽车9辆,摩托车5辆和电动车1辆。
在车辆无法行驶后,刘建林拿出一把水果刀下车,窜上一辆黑色越野车,用刀抵住驾驶人颈部,威逼其驾车载其逃跑。围观群众见状立即砸碎汽车玻璃,将刘建林当场抓获。
19名受害者出示谅解书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新彩构成重伤,被害人钟望明、钟罗生、周连武等7人构成轻伤,被害人周代云、徐海凡、胡红波等3人构成轻微伤;经鉴定,15台车辆被损金额共计53093元。
2011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方认为,刘建林无视公众安全,在城区繁华地带驾车高速行驶,冲撞行人和机动车辆,造成11人受伤、15台车辆受损,危害公共安全,以暴力方法劫持汽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车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11名伤者和8名受损车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所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与被告人刘建林达成了赔偿协议,除本案被害人在益阳市中心医院和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住院费用以外,被告人刘建林及其亲属共赔偿98万余元,19名被害人均出具了对被告人刘建林从轻处罚的谅解书。
不构成劫持汽车罪,一审获刑10年
赫山法院昨日对此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建林在遇到债权人追债的情况下,未停车与对方协商处理,而是驾车逃离,在逃离现场时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在城区繁华地带驾车高速行驶,任意冲撞行人和机动车辆,造成多人受伤、十多台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对公诉机关就被告人刘建林持刀逼迫女司机开车逃离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的指控,法院经查,认为被告人刘建林在高速驾车行驶并撞伤多人和多车以后,虽又劫持汽车,其目的是逃离现场,侵害的仍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延续,其行为不构成劫持汽车罪。因此,检察院对被告人刘建林犯劫持汽车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刘建林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建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