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奎实习生张杰)3岁男童浩浩(化名)在石景山一商场乘扶梯摔倒,结果3根手指被切断。今天上午,此案在石景山法院宣判,法院判令商场等被告向浩浩赔偿各项损失21万余元。
2010年9月25日晚,家住石景山远洋山水小区的李先生带着儿子浩浩,来到小区附近的一家商场闲逛。就在乘坐商场内的自动扶梯时,浩浩突然摔倒,左手的食指、中指和无名指卡在自动扶梯的缝隙中,三根手指被碾断。由于无名指的断指被碾碎,医生只能对食指、中指进行了再植。
后李先生夫妇以浩浩名义将商场、肇事电梯的管理方及维护方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5万余元。
上午,法院判决认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导致伤残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同时,其法定监护人存在监护上的疏忽,据此减轻侵权方20%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判决商场等被告赔偿浩浩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21万余元。
●司法建议
今天,石景山法院在判决此案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发送了一份司法建议。
法院表示,在审查上述案件过程中了解到,扶梯“梳齿”属于易损件,在使用过程中缺失现象比较普遍。而质检部门在进行相关检验时,尚未采用摄像、照相等方式对检验过程进行资料固定。
结合近来社会报道的类似安全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建议质检总局修改有关自动扶梯的安装、检验规范,增加相关安装辅助监控设备及采用摄像、照相方式进行检验等规定,以利于查明此类事故的客观事实,明确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