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丽娜)3岁男童小明,随家人在某电器商场购物时,3根手指卡在自动扶梯的缝隙中并被碾断,构成9级伤残(本报曾报道)。昨天上午,石景山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上述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和电梯的管理单位应承担80%的责任,赔偿小明21万余元,其中包括8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去年9月25日晚,李先生带着3岁的小明,来到某电器商场鲁谷店购物,在乘坐电梯中,小明摔倒受伤。
小明的家人称,因自动扶梯缺齿形成缝隙,小明的左手食指、中指和无名指卡在自动扶梯的缝隙中,随着电梯的滚动3根手指被碾断。小明的无名指被电梯碾碎无法再植,食指和中指功能受到严重影响,构成9级伤残。
小明一家认为,该电器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北京中立全洲科贸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北京佰健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发现电梯缺齿的隐患并进行维修,这3家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小明的法定代表人起诉索赔各项损失95万余元。
庭审中,3家被告公司均不同意进行赔偿,并互相推责。
法院审理认定,该电器商城虽非事故电梯的所有人,但该电梯系卖场的重要通行设施,其作为实际使用人,有义务排除安全隐患,应和电梯的管理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小明的家人存在监护上的疏忽,法院减轻大中电器和电梯管理方20%的赔偿责任。
■案情延伸
法院向质检总局发司法建议
昨天宣判后,法院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出司法建议书。
承办法官吴海涛称,庭审中,电器商场和电梯管理方以电梯已通过相关部门的定期检验为由,提出免责抗辩。法官从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中发现,检验项目未直接涉及电梯梳齿是否完好。
法官认为,“梳齿”属易损件,在使用中缺失现象较普遍,而质检部门在进行相关检验时,尚未采用摄像、照相等方式对检验过程进行资料固定,一旦发生类似安全事故,面对公众质疑,质检部门难以提供证明检验结果正当性的客观材料。
“鉴于自动扶梯性能与公众安全息息相关,且社会大众对政府部门执法公信力、执法能力、执法效率方面的要求日趋严格”,为提高政府行为的公信力,防止利害关系人推诿责任,法院建议国家质检总局修改有关自动扶梯的安装、检验规范,增加相关安装辅助监控设备及采用摄像、照相方式进行检验等规定,以利于查明事故的客观事实、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