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注册8家空壳公司17个月非法套现五千万

2011/8/7 16:09:25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一张存款余额为零的信用卡,会有几千元乃至数十万元的透支额度,可以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免息使用。值得一提的是,田某夫妇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大 量交叉结伙套现的行为,彼此之间联系密切。

  一张存款余额为零的信用卡,会有几千元乃至数十万元的透支额度,可以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免息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有不少手头拮据的人,希望在POS机上以刷卡消费的名义提取现金,从而免付利息——“套现”业务应运而生。

  昆明市民田某夫妇发现这一“公开秘密”后,认 为这是一个大好的发财机会,于是相继注册了8家空壳公司,申请了8台POS机……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他们以虚拟交易的方式,为他人套现5100余万元,从中获利近20万元……7月8日,犯罪嫌疑人田某夫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据悉,这是我省首例利用POS机套现涉嫌非法经营罪的 案件。

  他们如何操作

  申请来POS机开起“地下银行”

  2009年以这样方式救过急的田某夫妇发现,用POS机刷卡取现,不但没有任何成本,而且还可以从中赚到一笔不小的手续费,便认为是个大好的发财机会。

  说干就干,妻子杨某用自己哥哥的身份证,顺利地在工商局办理了官渡区小杨电脑耗材批发部的工商登记,随后以该批发部的名义向银行申办了一台POS机,准备用这台机器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套现服务。

  设备和办公地点有了,可如何开展业务?田某是 昆明某单位的职工,当然不能轻易露面招揽业务,所以与客户商谈套现事宜,基本都是妻子杨某出马电话商谈,约定地点、时间以及套现金额、收取手续费的比例等 内容后,杨某才单独和客户见面并提供套现服务。如果遇到特别大的客户,田某才与妻子杨某共同出面“上门服务”,由持卡人用信用卡在田某夫妇带去的POS机 上刷卡,扣除事先约定的套现手续费以后,然后才将套现现金当场交付给套现的信用卡持有人。

  不但替人套现还帮人“养卡”

  田某夫妇开办的“地下银行”生意相当不错。据案发后统计,光官渡区小杨电脑耗材批发部里的这台POS机,套现金额就达到5000多万元。

  以1万元钱为例,用信用卡取现,手续费加利息,两个月下来将近400元;而通过POS机刷卡套现,仅需支付100元的好处费……

  那么,他们是如何轻松套现的呢? 原来,他们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先将信用卡刷卡资金转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再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资金转入田某夫妇以及杨某哥哥在银行开设的 个人账户内,之后即提取现金直接支付给信用卡持卡人,并向信用卡持卡人按套现金额0.8%~2.5%不等的比例收取套现手续费从中牟利。

  除刷卡套现,这家“地下银行”还有代还欠款的业务。如果持卡人无法及时归还信用卡欠款,他们可先帮对方还款,然后再将这笔钱刷出,相当于将对方的欠款继续无息延迟。当然,代还的好处费也高,比套现多0.5%。

  又连续注册7家空壳公司

  眼看生意越来越好,业务越来越多,仅有的一台POS机几乎快要刷爆了。田某夫妇干脆找来其他亲戚朋友的身份证,之后相继成立了昆明鼎鹿商务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并以这些公司的名义到银行申办了8台POS机,扩大营业范围。

  “他们用家人或朋友的名义注册公司,并以此申请了8台POS机。”办案人员告诉晚报记者,之所以说这些是“皮包公司”,是因为***调查后发现,这些公司(批发部)的正常交易几乎为零。

  值得一提的是,田某夫妇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大 量交叉结伙套现的行为,彼此之间联系密切。其中一方如果出了问题无法刷卡,就去另一方的店内刷卡,联合作案。仅以田某夫妇而言,他们每天刷卡量少则数万 元,多则30多万元。从2008年12月至2010年5月期间,在不到两年时间里,他们就以虚拟交易的方式为他人套现5100余万元,从中获利近20万 元。

  为什么这么做

  POS机非法套现曾属“灰色地带”

  刷信用卡透支,是现代社会上非常普及的一种消费方式,它便利和快捷的使用方式令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信用卡一族。

  使用POS机非法套现,曾属于“违规不违法” 的“灰色地带”。申请一台POS机,前期投入少,成本不高;而且经营场地不受限制,不法分子只需要一间办公室(租赁或者自家住宅)、一部电话机、一台 POS机即可实施犯罪,更有甚者拿着移动POS机随时随地即可办理,每次能收取套现总额的1%~1.5%,风险不大。而对于急用钱的人来说,这样做不但不 用提供任何手续就可以拿到钱救急,而且还相当于办理了近两个月的免息贷款。需要付出的,只是交纳给使用者一定的手续费……正是由于其中有这样的赚钱“商 机”,使得许多不法人员利用POS机铤而走险非法牟取暴利。

  相关法规

  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明确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则为“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夏体雷 丁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