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东剑 东法 本报记者 陈翔 去年6月2日晚上10点半,在江东区永达路现代商城门口的一段下坡路上,货车驾驶员张景辉开车撞死了自己的老婆武明英。
张景辉承认,他和老婆因为琐事吵架,老婆挡着车不让他走,他一气之下踩了油门,碾过了老婆的身体。但他并不是要老婆死,只是想吓唬她(去年6月4日N6版、今年3月15日N6版,本报曾作报道)。
张景辉的辩护律师为他辩的是交通肇事罪,检察院起诉的是过失致人死亡。因为罪名争议较大,一年来,宁波江东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此案。
昨天,这起案子终于告一段落,张景辉收到了法院判决书。他的最终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被判十二年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故意杀人罪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张景辉毫无反应。他似乎已对这一结果早有预料。
8月8日,江东法院最后一次开庭,给了这起拖了一年多的案子一个结果。昨天,判决书下达,送到了张景辉的手里。
法院认为,张景辉因琐事与妻子武明英发生争吵,明知武明英挡在车子前面阻止行驶,仍不计后果,开动车辆,强行往前行驶,导致武明英被车轮碾压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终,张景辉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检察院起诉: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察院起诉的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何不成立?
“张景辉应当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妻子死亡。但他在车辆启动,到车辆将妻子撞倒并碾压期间,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由此可见,张景辉对妻子遭车碾压致死的结果,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因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法官解释。
而律师所辩的交通肇事罪,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也就是说,该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张景辉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不属于交通肇事。” 另外,张景辉在案发后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未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律师:主观意图是区别过失和故意的根本
为何起诉的罪名和最终认定的罪名不一致?
昨天,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的章碧珍律师,向记者解读了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三者之间的区别。
“在这起案子中,交通肇事罪不能被认定,这是无疑的。争议就在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上。”章律师说,主观意图是区别晾着的根本。
章律师说,起诉的罪名和最终认定的罪名不一致,以前也出现过。“有主观上的故意意图,就可以认为故意杀人。”
交通肇事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