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黎丹琪 实习生 杨玉婷 记者 程呈 报道:大巴司机李斌与吉安国旅公司签订了一份旅客运输合同,约定李斌于2010年8月1日18时准时将旅客从遂川运至湖南长沙机场,3500元每趟,因为当日旅客所乘飞机起飞时间为18时40分。
当日,大巴在行驶至新余仙女湖路段时,连续出现了两次爆胎事故。
等了不久后,旅行公司联系上了另一家客运公司,这遭到李斌的反对。不过,旅行公司未予理睬,与另一客运公司重新签订了包车协议,但最终旅客们还是没赶上飞机。
旅行公司只得安排30余名旅客在长沙住宿。
旅行公司一纸诉状将李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机票、住宿费、餐费、包车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元。
就案情进行了一审审理后,遂川县法院认为,旅行公司应此事造成的损失,司机李斌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旅行公司在计算相关损失时也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随即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今年8月15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斌一次性赔偿旅行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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