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韩福东 实习生王腾腾 北京物资学院被诉侵权导致学生精神病一案,日前一审重审判决结果出炉,原告杨英(化名)败诉。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定,北京物资学院调查含有不当言论的网帖等管理并无不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杨英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已在前日递交上诉状。
法院称学校无过错
2006年12月,北京物资学院网络管理部门发现含有不当言论的网帖,通过锁定IP,认定杨英是发帖人。由此,开始对杨英进行多次讯问。在此期间,北京物资学院“为避免杨英翻供”,对其进行录像。2007年年中,杨英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症状。
杨英在起诉书中,要求被告北京物资学院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0余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在重审判决书中认为,北京物资学院通过搜寻IP地址,确认不当网络留言系从原告杨英的电脑中发出,并就此事找杨英谈话,是履行作为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并无不妥,不存在过错。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审讯、搜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由于录像前北京物资学院向杨英履行了告知义务,杨并未提出异议,北京物资学院事后也未将录像传播,“故北京物资学院在谈话中给杨英录像也不存在过错”。因此,杨英“要求北京物资学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诉讼历时四年开庭五次
在上诉书中,杨英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当,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且在适用法律上曲解法律,以政策替代法律;同时法医鉴定程序上还存在违法等问题。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170余万元。
杨英的诉讼始于2008年,自第一次将北京物资学院告上法庭,至今已近四年。据杨英母亲介绍,此间共开庭五次,调解多次。